铁岭市人民政府 TIELING.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 主题分类:
  •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铁岭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新增与变更经办规程》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3-12-06
  • 发布日期:2023-12-07
  • 文号:铁医保〔2023〕59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新增与变更经办规程》的通知

来源: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3-12-07 00:00:00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现将《铁岭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新增与变更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新增与变更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市定点零售药店新增与变更的经办工作,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关于明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部分问题的指导意见》(辽医保发〔2021〕5号)、《关于全面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医保办〔2021〕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2〕17号)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20〕2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释义】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是指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等办法的合约。

  第三条 【原则】 医保经办机构在零售药店定点管理过程中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新增

  第四条 【申请条件】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在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互联网+药品流通”药事服务模式的地区,符合药监部门相关规定且经药监部门批准,与药事服务实际需求相匹配,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注册、确为零售药店提供药事服务且符合3号令有关规定的药师,视为配备的执业药师。

  4.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5.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7.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8.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不予受理】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 【受理流程】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受理流程包括网上申请、网络验收材料、纸质材料受理、现场核查、专家评估、社会公示、签订协议等环节。

  第七条 【办理途径】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可随时到经办机构现场办理或登陆铁岭政务服务网(http://sxzspzx.tieling.gov.cn/)医保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并按要求扫描上传相关电子文件、图片等申请材料。

  第八条 【提交材料】零售药店向当地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铁岭市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附件1);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药师资格证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3.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7.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即时受理】 各级经办机构应对零售药店提出的定点申请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十条 【现场核查】各级经办机构受理零售药店新增申请后,每月对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现场核查后填写《铁岭市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评估表》,评估表由核查人员及零售药店负责人共同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专家评估】 各级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小组,对现场核查结果和零售药店申报材料开展书面、现场等形式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

  第十二条 【评估内容】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估内容:

  1.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2.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

  3.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4.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5.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6.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第十三条 【评估时间】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各级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评估合格的,向社会公示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公示期限为7日)。评估结果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按要求完成医保服务基础建设工作,包括:医保网络建设、软件安装,药品库、电子结算清单上传等工作。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并限期整改。自结果告知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提交申请,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 【签订服务协议】各级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一机构一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包括申请提交材料、现场评估情况、公示、备案以及服务协议等相关材料,确保新增定点过程全程可追溯。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变更内容】定点零售药店涉及以下内容的变更,需办理变更手续:

  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已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零售药店,因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变更(经济类型发生改变除外)需按照新增定点流程重新受理申请并评估的,按新增定点申报材料,变更前的运营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变更流程】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变更流程包括纸质材料受理、现场核查、签订协议等环节。

  第十八条 【办理途径】定点零售药店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条件的可随时登陆“网上办事”,并按要求扫描上传相关电子文件、图片等申请材料,也可到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材料】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材料如下:

  1.《铁岭市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变更备案表》(附件2);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事项其他材料。

  受理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办理时限】

  1.零售药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变更(经济类型发生改变除外)需按照新增定点流程重新受理申请并评估的,办理评估时限不超过3个月;

  2.不需按照新增定点流程重新受理申请并评估的,即时受理。

  第二十一条 【现场核查】因零售药店变更注册地址的,各级经办机构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按《铁岭市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评估表》规定审核内容完成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第二十二条 【协议签订】定点零售药店因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变更(经济类型发生改变除外),需按照新增定点流程重新受理申请并评估,按新增定点申报材料的,经审核通过的须重新签订补充医保协议。各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情况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务办结】

  1.评估合格的,将变更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名单向社会公示后,进行信息维护;

  2.对不需按照新增定点流程重新受理申请并评估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予以备案后,定点零售药店进行信息维护。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其他】

  1.按照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规定,市级统筹后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仍是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医疗保险扩面、参保登记、缴费标准执行和待遇支付以及本行政区域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和基金监管、定点零售药店评估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医保行政部门将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名单定期向当地政府汇报。

  2.本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额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申请和管理工作。

  3.《关于印发铁岭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新增与变更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铁医保〔2022〕41号)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时间】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铁岭市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附件1

                2.铁岭市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变更备案表附件2

                3.铁岭市零售药店定点评估和协议签订流程图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