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6日
根据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函》要求,结合《关于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20号)规定,经与市自然资源局研究同意,将铁岭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评审备案受理情形
(一)“探转采”情形
1、探矿权合并、分立、缩减等范围发生变更,导致已评审备案资源储量发生变化的;
2、已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探矿权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新立类),其勘查程度无法满足现行技术标准规范或新立采矿权要求的;
3、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且未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
(二)“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情形
1、采矿权变更矿种(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除外)
(1)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矿种发生变更或新增情形;
(2)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确认主矿种及副矿种(只适用储量管理)情形;
2、采矿权变更范围
(1)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因避让生态红线、基本农田、各级各类保护区),使以往评审备案资源量发生变化的情形;
(2)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对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需要利用原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使以往评审备案资源量发生变化的情形(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除外)。
(三)采矿权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情形
采矿权本期申请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与最近一期已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相比较,累计查明资源量变化超过30%或储量规模达到中型以上。
(四)其他情形
1、采矿权范围内资源储量已评审备案,其勘查程度无法满足现行技术标准规范,或无法满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要求等矿政管理规定的;
2、因新政策新规定确需评审备案等情形。
二、经费支出
专家评审费用列入每年财政预算,每个评审项目拟聘请评审专家3—7人,其中包含现场踏勘与室内评审两部分,结合《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511号),拟每个项目每位专家评审费600—2400元(按项目规模、现场踏勘、天数计算)。
三、要件及工作时限
1、要件
(1)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地方财政出资勘查或准备投入市场招拍挂情形出具文件;
(2)勘查许可证(新立矿)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延续、变更矿山,过期证可提供补正告知书);
(3)关于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函;
(4)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情况表;
(5)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如评审时调整在备案前修改后补交);
(6)报告、附件、图纸及电子档(小型3份,中型5份、大型7份)。
2、工作时限
30个工作日。
三、受理(5个工作日,不计入评审备案时限)
矿业权人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人,持要件材料申请,评审经办人审核材料,认为符合评审备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认为材料符合评审备案受理条件,但需补正材料的,予以补正后受理;认为不符合评审备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自申请人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超过5个工作日视为自动受理。
四、抽取评审专家(5个工作日)
1、拟定评审专家组成方案
受理后,由评审经办人依据该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矿种、申请评审备案目的、采用的工业指标等因素综合拟定评审专家组成方案。
2、抽取专家
依据评审专家组成方案,选用铁岭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成员,采用抽签的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如出现多个项目连续评审情况,3天以内不再更换专家,超过3天重新抽取专家进行评审。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分别抽取3—7名评审专家,其中一名为主审专家。抽取评审专家时,每个专业多抽取1-3名专家作为候补,按先后顺序排列。
3、抽取记录
评审负责人监督抽取的过程及结果,经办人记录抽取的过程及结果,《铁岭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抽取表》由评审经办人、负责人签字。
4、抽取专家结果公示
评审经办人将抽取专家结果在铁岭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期间不纳入评审备案时限)
五、组织评审会议(15个工作日,不计入评审备案时限)
1、送审
评审经办人负责将电子和纸质版的报告及附图、附表、附
件分发给评审专家进行预审查。
2、初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采取室内会审或现场评议等方式。经办人与各方沟通,拟定评审时间、地点,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不纳入评审备案时限,专家组认定不需现场的可不进行此项)及召开评审会,参会人员主要包括:评审组织单位相关人员,县主管部门负责矿政管理人员,评审专家组成员,申请人,报告编写单位技术负责人、主编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等。经办人根据评审专家组各位成员的初审意见、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论,决定后续工作的具体安排。
4、初审要求
初审时,编制单位播放视频或影像资料,并汇报《报告》内容,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对各自负责的专业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实事求是评价报告是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初审意见需作出明确的评审结论,形成修改意见。
5、初审结果处理
评审专家组成员的初审意见一致认为可以原则性通过的,进入复审程序,复审未修改完毕组织二次会审,不合格按不通过予以退卷;评审专家组初审意见认为应不通过的,给予退卷处理;专家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主审专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研究决定。
六、现场核查(30个工作日,不计入评审备案时限)
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中型,以及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依据。若无需进行现场核查,直接进入复核评审环节。
七、报告修改及复审(30个工作日,不计入评审备案时限)
报告编写单位修改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计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总时限,逾期原则上作退卷处理。报告编写单位将修改后的电子和纸质版报告、附图、附表、附件以及修改说明上报,由评审经办人将材料发给专家组。专家组各成员需及时完成各自的复审工作。评审专家组成员复审的意见为通过的,需与评审经办人确认。如评审专家复审时持否定意见,由主审专家提出意见,报请退卷或不予受理决定。
主审专家综合各位评审专家的复审意见,拟定评审意见书,并报给评审经办人。
八、复核评审意见书(15个工作日)
1、审查审核
评审经办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意见书的审查工作。主要审核的内容包括:矿业权的界址点坐标、矿体和矿石的质量特征、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矿山开采利用情况、矿床开采技术条件、本次工作情况、矿山采用的工业指标、资源储量申报情况、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等。评审经办人将审查发现的问题反馈给主审专家和报告编写单位,并暂停该环节,报告编写单位修改报告之后再继续该环节。评审负责人对修改后的报告及评审意见书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2、审定
评审负责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出具评审意见书,履行备案程序。
九、备案签发(10个工作日)
1、审查
评审经办人将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报盘文件及评审意见书上报负责人。
2、审核并签发
评审负责人对矿产资源储量数据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审核;分管副主任进行备案审定,并签发备案证明。
3、归档
签发后,由评审经办人出具加盖公章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需汇交地质资料的提醒申请人办理,并由评审经办人报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最终版的报告、附图、附表、附件,按规定归档。
附件:
1、铁岭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图.docx
铁岭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