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政府工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是铁岭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工作机构名称: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7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79893200
传真号码:024-79893233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铁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ieling.gov.cn/)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
4.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铁岭市自然资源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凡涉及联合发文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称政府信息,铁岭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从铁岭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二)申请方式
向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地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7号如意大厦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24-79893200邮编:112608
2.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邮箱tlszrzyjbgs@163.com。
3.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传真号码:024-79893233
(二)办理流程
环节 |
办理科室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办公室 |
3工作日 |
审核 |
相应科室 |
4工作日 |
批办 |
办公室 |
4工作日 |
提出答复意见 |
办公室 |
4工作日 |
答复办结 |
办公室 |
5工作日 |
四、办理地点
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7号铁岭市自然资源局1707房间
五、办理机构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六、办理费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八、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省政府办公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九、监督保障
依据我市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由我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部门考核评价。
十、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快递样式》
3、铁岭市自然资源局依申请公开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