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获取铁岭市信访局制作和掌握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铁岭市信访局办公室是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枢纽站北门东侧(家来福超市东)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周五下午政治学习)
联系电话:024-74290377
接待电话:024-79860366
传真号码:024-74290388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铁岭市信访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1)市信访局领导简介及分工;
(2)市信访局工作职能及内设机构信息;
(3)信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市信访局制定的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
(5)财政预决算报告;
(6)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铁岭市人民政府网站(本站)向社会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一)申请方式
向铁岭市信访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铁岭市信访局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枢纽站北门东侧二楼(家来福超市东)
受理时间:8:30—11:30 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铁岭市信访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枢纽站北门东侧(家来福超市东)
联系电话:024-74290377
邮编:112608
3.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铁岭市信访局办公室。
传真号码:024-74290388。
(二)处理程序与时限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