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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卫生健康政务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铁岭市卫生健康政务信息,提高卫生健康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辽宁省和铁岭市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卫生健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是铁岭市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卫生健康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6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72823425

  传真号码:024-72683866

  互联网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tielingws@163.com)。对卫生健康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也可通过意见箱提出。卫生健康信息公开意见箱同时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铁岭卫生健康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务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1)市卫生健康委领导及分工;

  (2)市卫生健康委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市卫生健康委履职依据;

  (4)市卫生健康委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及解读;

  (5)市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性规划及市卫生健康委制定的相关规划配套政策;

  (6)市卫生健康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办理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

  (8)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政策、措施;

  (9)市卫生健康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10)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市卫生健康委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3)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铁岭市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jw.tieling.gov.cn/)向社会公开。

  4.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卫生健康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铁岭市卫生健康委主动公开以外的卫生健康政务信息。委办公室在公开卫生健康政务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卫生健康信息进行审查。

  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依申请公开卫生健康政务信息时,根据现有卫生健康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相关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凡涉及党组发文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称卫生健康政务信息,办公室不予受理,由委机关党总支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依法受理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的政务信息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申请人申请获取卫生健康政务信息的,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铁岭市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铁岭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主页右下角“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包括政务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获取卫生健康政务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卫生健康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特快专递申请式样。

  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6号

  联系电话:024-72823425邮编:112608

  2.电子邮件申请

  卫生健康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tielingws@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3.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卫生健康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传真号码:024-72683866

  处理程序与时限

  1.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委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卫生健康政务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委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内。

  4.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卫生健康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卫生健康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市卫生健康委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卫生健康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市卫生健康委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卫生健康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市卫生健康委及申请人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书面答复

  根据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对卫生健康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卫生健康政务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卫生健康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卫生健康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委办公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委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9.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委办公室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1.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市卫生健康委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卫生健康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卫生健康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12.市卫生健康委依申请提供卫生健康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市卫生健康委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13.申请公开卫生健康政务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市卫生健康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卫生健康委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市政府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市卫生健康信息公开考核已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监督电话:024-72680360。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卫生健康委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附件2向市卫健委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特快专递”式样.docx

  附件3:《铁岭市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