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铁岭市财政局的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铁岭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铁岭市财政局办公室是铁岭市财政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科室,负责推进、协调、监督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铁岭市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9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024-72812115
互联网联系方式:铁岭市财政局信息公开邮箱(tlczjbgs@126.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财政系统有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可通过邮箱举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也可通过邮箱提出。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铁岭市财政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获取信息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铁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tieling.gov.cn/)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铁岭市财政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市财政局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市财政局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一)受理机构
铁岭市财政局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机构为铁岭市财政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72812115;
电子邮箱地址:tlczjbgs@126.com;
通信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9号;
邮政编码:112000
(二)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获取铁岭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铁岭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政府办或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印。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9号
联系电话:024-72812115
邮编:112000
2.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tlczjbgs@126.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3.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财政局办公室。
传真号码:024-72812115
(三)申请的处理流程
参见《铁岭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铁岭市财政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铁岭市财政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铁岭市财政局办公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铁岭市财政局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铁岭市财政局办公室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七)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铁岭市政府办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市政府投诉和举报, 监督电话: 024-72680360。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