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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银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来源:银州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2-06-13

  为促进银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各部门、各乡(街)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地、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府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二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  凡在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电台)上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区政府网站提供。

  第四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各部门、各乡(街)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由政府网站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

  第五条  审核的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银州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

  (二)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区政府办公室直接拟发的信息由分管主任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必须经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四)部门或乡(街)拟发的信息由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方可上传,报区政府办公室,由网站管理人员上传;

  (五)区政府网站管理人员根据有关领导意见,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方可上网发布信息。

  第六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乡(街)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减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所有上传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登记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条  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由政府办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