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要求,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现将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管理及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如下:
一、目录范围
纳入管理和需动态调整的目录包括各乡镇、各部门《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试点领域目录”)。如有新增公开目录,参照本机制执行。
二、目录管理及调整主体
各乡镇、各部门是试点领域目录管理和调整的主体,负责动态调整本单位的试点领域目录。涉及部门之间目录有交叉的重点领域公开目录,由该领域牵头单位负责统筹梳理调整。
县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县试点领域目录的监管单位,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单位进行检查。如发现公开主体不及时履行公开目录动态调整职责的,县政府办公室将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三、需调整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主体应当增加试点领域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上级目录、公开指引增加的事项;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主体应当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主体当及时取消试点领域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目录、公开指引取消事项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四、调整程序
1.各乡镇、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等,调整完善相关事项,将调整后的目录事项报县政府办公室。
2.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公开单位上报的目录事项,将调整后的相关事项在铁岭县人民政府网予以公开。
本工作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铁岭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