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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来源: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0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铁岭市政务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分局、中心办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科室和部门以局名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设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督促检查各科室和部门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以及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各科室和部门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五)会同局保密办组织协调各科室和部门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六)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办公室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局公开办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各科室和部门为局政府信息公开主办单位,负责公开本局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责。各科室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各科室和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各科室和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各科室和部门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其他机关的,应当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政府信息公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经济和行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有关科室和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主办单位

  第八条 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局公开办组织编制、公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根据《条例》规定和局职能,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自然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局组织编制的其他规划;

  (四)有关自然资源统计信息;

  (五)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信息;

  (八)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与自然资源管理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等;

  (十一)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二)《自然资源部政务公开基本目录》确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一事一审”原则,在公开政府信息前,由主办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主办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局公开办、局保密办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建立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各科室和部门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局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由主办单位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申请人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建议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主办单位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局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及市级地方媒体、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予以公开。局门户网站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可根据需要同时采用多种途径予以公开。基础地理信息、自然资源领域可进行空间可视化表达的专题地理信息通过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标注具体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政府信息未标注具体时间的,以审定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2)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3)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函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二)主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事项、拟定告知书等相关文书,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的处理 (1)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修正。(2)对不属于局掌握的信息,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办公室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4)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局公开办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局公开办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内容和格式规范,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规定日期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并在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各科室和部门按要求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材料。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局政府信息公开主办组织相关科室负责相关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事宜。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局公开办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局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