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住建系统应当公开和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保密审查的原则是“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
第三条 保密审查重点是对公开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要求。着重审查公开内容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体现公开的及时性和便民利民、简便易行、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
第四条 信息公开前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严格落实“三审”制。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信息稿件编辑人员是直接责任人。信息在公开前,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错漏现象。对公开信息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不得予以接收和公开。
第五条 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出。由机关业务科室制定信息,列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按层层把关的程序报有关负责人审查。
(二)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在签发过程中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先报科室负责人审查,再报分管领导审查。
(三)公开。经过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信息由机关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未经审核、保密审查及备案登记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四)反馈。由机关业务科室在信息公开后,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反馈有关情况。
第六条 在全机关内部公开的信息,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在工程建设领域等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机关有关科室、单位提供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报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公开。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