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检查审核。
第二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机关各科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第三条 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制发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文件材料标识的秘密等级。
第五条 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文制发时的保密审查
1.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市应急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具体种类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为准。
2.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途径发布。
3.在公文草拟完成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选择或者简述不予公开理由。
4.各科室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公文的属性是否准确,把握不准的提请公文签发人确定。
5.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程序:
1.信息提供人员提出信息公开属性。
2.信息提供人员所在科室审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4.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同上
第六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政府信息为适宜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不适宜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信息。
(五)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对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泄密或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分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