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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乡村振兴局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制度

来源:铁岭市乡村振兴局 时间:2022-06-0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1.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2.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保密负责机构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3.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4.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六条  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政务公开负责机构,在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在网上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本制度由铁岭市乡村振兴局综合科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21年6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