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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统计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来源:铁岭市统计局 时间:2022-07-14

  为进一步规范做好铁岭市统计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在信息发布和宣传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为以铁岭市统计局及其内设机构名义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条 以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应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账号名称应简洁、直观、规范,头像应鲜明、端庄、文明,按要求完善认证信息。

  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务公开办备案。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每两周发布信息不得少于1条。政务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一)本单位各类工作动态信息、统计法治宣传信息、服务信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公告信息等。

  (二)促进统计工作开展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动态数据和统计数据分析,主要包括统计数据发布、统计要闻、统计服务等栏目。

  (三)按照要求需要转载的重要政策和文件信息。

  (四)其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发布目的不同,分为即时信息、一般信息和重大信息。政务新媒体发布严格遵循“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的程序。

  (一)即时信息,是指为营造政务新媒体的亲和力和吸引力,转载党中央、国务院、省级党委政府政务新媒体以及上级统计部门官方网站、公众账号信息。即时信息由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即时审核并发布,如即时审核对信息内容把握不准,应向其分管领导报告,待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

  (二)一般信息,是指各科室为宣传统计工作动态,根据实际工作采集、加工、整理的一般性新闻信息。一般信息经科室负责人上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发布。

  (三)重大信息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六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的安全管理。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泄漏,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不得擅自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个人观点、意见和情绪的倾向性言论。

  第七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八条 本制度由铁岭市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岭市统计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