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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来源:铁岭市审计局 时间:2022-11-09

  为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搞好对外信息发布,现对信息发布审核制定制度如下:

  第一条 发布的任何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第二条 信息发布审核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各科室工作人员发布由所在科室进行审核,重要内容呈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后予以公开。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违规信息上网。

  第三条 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各科室积极报送信息,包括工作动态、政策法规、政策解读、政务公告等内容。及时更新网站信息,栏目相关内容信息由各科室负责报送,办公室负责采集和审核,网站管理员负责整理发布。

  第五条 加强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本着“谁报送、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审核。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按下列程序实施:

  信息发布前实行本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业务主管局长和网站负责人三级审核制度,并填写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

  一级审核:各部门拟发布的信息,经办人要对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安全性等进行把关,成文后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级审核:各部门形成信息后,报局机关办公室进行复核。

  三级审核:办公室复核后,经业务主管局长和网站负责人签字后,由政务公开负责人上网发布。

  第六条 网络管理员对网站发布的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并存档,未经相关领导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七条 所有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制作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