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对政务公开的监督,规范政务公开预审程序,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准确、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
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查。
四、政务公开审查程序
(一)对具体公开的政务事项,应由承办科室进行初审,再经科室分管领导复审后,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予以正式公开。
(二)预审政务公开的内容。政务公开的事项不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三)未经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政务公开内容不得对外公开。
(四)审查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务事项,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应将意见、方案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再予以正式公开公布实施。
五、审查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的时间相适应。公开的时间以方便监督和不影响办事为前提,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等一般应事先公开;办事结果应及时公开;群众关注的其它重要事项,应随时公开。
六、对未经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擅自对外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