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7号)《铁岭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铁岭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铁公开领〔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铁岭市司法局机关各科室及局直属单位。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贯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实行市司法局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对上报信息的保密审核具体负责、各科室及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科室及局直属单位公开的信息直接负责。
第五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在公开前,相关科室及局直属单位在职责范围内,结合保密规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并决定是否公开和如何公开。科室及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错漏现象。对公开信息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局办公室不得予以接收和公开。
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审查。由局机关各科室及局直属单位所制定的信息,列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报本科室负责人初审通过后,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复审。在制作公文过程中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应注明公开方式,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对不确定公开事宜,由相关科室协调辽宁省司法厅有关处室或局办公室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未经审核同意前不得公开。
(二)公开。经过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信息,由局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未经审核、保密审查及备案登记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反馈。信息公开后,各科室及局直属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司法行政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机关有关科室、单位提供的;
(四)与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联合发文,由相关科室及局直属单位协商各联合发文机关确定是否公开。公文签发后,相关科室及局直属单位应将其是否公开的最终决定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十条 对不按保密规定提交审核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追究相关科室及局直属单位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