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铁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资委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铁岭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四条 发布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下列市国资委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国资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国资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应当公开的业务工作的申报条件、办理程序、办事时限等;
(五)国资委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
(六)部门工作动态;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方式以铁岭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为主,对申请人依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采取安排查阅相关资料、电话回复、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国资委相关科室的职责分工,由各科室定期汇总后,经委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送至办公室,并由办公室负责对外公开。
第九条 经上级部门转办的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回复,由办公室呈报委主要领导阅批,并转交相关科室办理。承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经委主要领导签字审查后,由办公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复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办公室是全委政务信息公示的监督机构,负责每季度检查一次各科室对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各科室公开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通报。
第十二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应视情节给与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一)应当依法公示,未按时提供公示内容的;
(二)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政务公开信息的;
(四)擅自泄露涉密内容的,给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转办的政务信息回复不按时办结、不主动整改信息公开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