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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铁岭市国资委 时间:2021-07-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铁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资委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铁岭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四条  发布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下列市国资委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国资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国资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应当公开的业务工作的申报条件、办理程序、办事时限等;

  (五)国资委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

  (六)部门工作动态;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方式以铁岭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为主,对申请人依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采取安排查阅相关资料、电话回复、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国资委相关科室的职责分工,由各科室定期汇总后,经委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送至办公室,并由办公室负责对外公开。

  第九条  经上级部门转办的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回复,由办公室呈报委主要领导阅批,并转交相关科室办理。承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经委主要领导签字审查后,由办公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复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办公室是全委政务信息公示的监督机构,负责每季度检查一次各科室对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各科室公开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通报。

  第十二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应视情节给与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一)应当依法公示,未按时提供公示内容的;

  (二)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政务公开信息的;

  (四)擅自泄露涉密内容的,给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转办的政务信息回复不按时办结、不主动整改信息公开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