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局政务信息安全管理,促进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以下称:政务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媒体信息发布的总体原则和内容
(一)政务媒体信息发布的总体原则
政务媒体信息发布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经审核后方可发布。发布信息实行谁签字谁负责。所发布的信息要程序规范、内容准确、信息合法。
(二)政务媒体信息发布的内容
1、按照政务公开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图片信息、办事指南及日常工作动态等能公开的及时予以公开;
2、由局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活动;
3、省、市人社系统的工作动态;
4、可共享的其他文件信息。
二、政务媒体信息审核和发布流程
机关各科室按照政务公开规定需要在局网站公开相关信息的,稿件、政策文件等发布内容一律按照“三审制”流程认真审查后方可公开。一审——科长,对稿件文字内容、政策性表述等方面进行把关;二审——分管局长,对稿件整体内容及意识形态方面进行把关;三审——网站信息审核员,对所有即将发布稿件按照发布要求逐项审查,无误后签字发布。
三、政务媒体信息收集和发布时间
各科室、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主动及时向局网站提供政务公开信息。对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各县(市)、区需要发布的一般信息,经三审制审核后,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对领导特殊批示的重要信息,原则上经三审制审核通过后立即发布。
四、政务媒体信息发布的安全要求
1、政务媒体信息发布须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严格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不予上网发布。
2、政务媒体转载其他媒体信息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被转载的信息应是国家、省、市政府网站刊登的信息,以此保证所转载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
3、政务媒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确保政务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和合法化,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本制度由局综合科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