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搞好网站对外信息发布,现对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定制度如下:
第一条 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第二条 信息发布审核严格遵循“三审制度”,各科室或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发布由所在科室或单位领导初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行政审批科)复审,最终呈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后予以公开。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违规信息上网。
第三条 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每月应报送信息2条,包括工作动态、政策法规、政策解读、政务公告等内容。及时更新网站信息。根据网站栏目内容设置,网站信息要及时更新,栏目相关内容信息由各科室负责报送,行政审批科负责采集和审核,网站管理员负责整理发布。
第五条 加强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各科室或单位发布的信息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布,本着“谁报送、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审核。
第六条 网络管理员对网站发布的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并存档,未经相关领导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七条 所有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制作和传播下列信息:
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㈡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㈢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㈤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㈦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㈨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