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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来源:铁岭市人社局 时间:2022-06-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或者受局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科)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法规科负责承办涉及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局门户网站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协调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协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具体职责是:

  (一)对本科室制作、保存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及时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和范围的意见;

  (二)具体承办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办理涉及本科室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维护、更新本科室职责范围内在局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参与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对拟公开的涉及本科室职能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七)关注本科室公开政府信息的社会反映并及时提出应对建议;

  (八)根据要求对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进行可否公开的审查。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及时、准确地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系人制度,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局机关各科室,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对本部门发布政府信息建立台帐,按月汇总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其进行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公开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各科室,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机关简介;

  (三)相关规划;

  (四)行政职权;

  (五)重大项目和重大民生信息;

  (六)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局机关各科室、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规章、文件草案除外),不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 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经审查后可全文公开的,及时全文公开;对主要内容可公开,但文中某些内容不宜公开的,经删减处理后公开;对确属暂时不能全文公开或虽经删减仍不能公开的,应专门说明理由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局政府信息的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局门户网站(http://rsj.tieling.gov.cn/);

  (二)新闻发布会;

  (三)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七条 编制、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局机关各科室,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有关程序提供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设立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部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二十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局政府信息的,应要求其提供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可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在收到申请的同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转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根据业务相关性及时交局内有关单位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接到转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公开类型提出意见,经本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于限办日期之前书面报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各科室,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出意见,并书面报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提供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提供申请人所需的局政府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依法不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提出明确意见,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提供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提出请申请人予以更改、补充的意见;

  (六)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责任科室或责任单位提出的意见答复。

  第二十八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