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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来源:铁岭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6-06

  为促进市农业农村局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市农业农村信息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农业农村信息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二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一)初审。信息拟稿人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指定的稿件初审人。主要责任:把好稿件的政治导向关、语言文字关,避免出现错误表述、敏感信息、错字、病句等错误,确保稿件文字流畅,结构合理,稿件的主题、观点明确,表达意思完整。

  (二)复审。信息拟稿人所在科室负责人。主要责任:把好新闻事实关,对稿件的发布依据、公文规范、发布价值进行审核,同时把好稿件的政治导向关、稿件保密关、语言文字关,避免出现错误表述、敏感信息、错字、病句等。

  (三)终审。信息拟稿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主要责任:把好政治导向关,对稿件的政治导向、保密原则、社会效应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作出判断,避免出现错误表述、敏感信息、错字、病句等。

  第四条  审核的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信息上网发布审(批)表》。

  (二)科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拟发的信息必须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四)网站管理人员根据有关领导意见,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方可上网发布信息。

  第五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减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七条  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信息上网发布审(批)表》》,所有上传信息及其科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的审批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九条  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