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本部门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服务公民、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市科技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科技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市科技局局内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本局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市科技局名义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市科技局领导在全国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科技项目管理、科技三项经费管理、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市科技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五)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六)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经分管领导审签,交由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承办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批。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九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市科技局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