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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铁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间:2024-07-02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应当公开和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按照办事公开程序进行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谁公开谁审核”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在信息公开发布之前进行,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或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审核及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要求。

  第四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体现公开的及时性和便民利民、简便易行、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

  第五条 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结合保密规定进行审核(查)并决定是否公开和如何公开。信息在公开前,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错漏现象。对公开信息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不得予以接收和公开。

  第六条 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出。拟公开信息部门、科室制定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并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提出自审意见。

  (二)审查。由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批。由主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开。经过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信息由机关党总支办公室(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未经审核、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公开。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分管领导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