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铁岭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网站发布信息的所有单位。
第二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需要公开信息的撰写、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发布审查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积极主动、及时准确向铁岭市公安局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报送反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信息。
第四条 严禁发布下列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5.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6.未经决议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7.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或非重要的日常活动信息。
第五条 严格遵循“谁提供、谁审查,谁发布、谁审查,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要严格实行“三审”制。
(一)初审。信息稿件编辑人员编好信息后,一般由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初审,重点负责把好稿件的语言文字关,逐字逐句审读,对字、词、句认真细致把关,防止出现错字、病句等错误,确保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二)复审。一般由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部门复审,重点负责把好公开信息的政策法律事实关,在全面把控文稿内容的基础上,对字、词、句认真细致把关,对信息稿件的文字规范、政策依据、发布价值以及信息安全性进行审核。
(三)终审。一般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重点负责把好政治导向关,从全局高度对稿件的政治导向、社会效应、政策法规、信息安全做出最终判断,如不能做出准确判断,须请示单位主要领导。
每级审核通过后,审核人在审核单上签字,终审通过后,由拟稿单位将审核单及信息稿件报送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部门。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信息稿件编辑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发布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并书面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铁岭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登记表
报送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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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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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部门 初审意见 |
已经确认要发布的信息符合以下要求: 1.信息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 2.信息可以在铁岭市公安局网站进行公开。 3.报送单位已对信息内容、格式、数据、保密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提供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完全一致。 签字: 盖章 |
政务公开 发布栏目 |
该信息拟在铁岭市公安局网站___ ___ 栏目进行公开发布。 |
营商支队 复审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 终审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