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按照公安部、省厅、市公安局党委关于切实加强公安新闻舆论工作的要求,严肃公安新闻舆论宣传纪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公安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结合全市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公安新闻舆论宣传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部、省、市、警种战线的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等有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安新媒体是指由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以单位或民警职业身份公开注册开设的,以网络为载体、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公开信息传播的媒介平台(如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客户端、网络直播等),包括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各警种、各单位开设的公安政务新媒体,以及由公安民警以公开职业身份开设的民警个人新媒体。
信息发布审核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公安信息网、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原创文章,向各类媒体投送的稿件,均需进行信息发布审核;按照先审后发要求,严格执行规范的发布流程。
信息发布审核需由专人负责,不得由1人同时承担信息编辑、审核、发布工作;按照“谁报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审核层级应依据所发布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调整。
要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和纪律,严防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和涉案涉事商务秘密的保护。
要使用规范表述用语,不得出现错误表述、敏感用语等。
发布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等重要信息,应当多人审看,专人把关,反复重点核校,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
发布涉及重大、敏感案(事)件或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信息,要严格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权威。
发布政策法规解答、安全防范提示、警务咨询回复、群众办事指引和生活服务类信息,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规范发布。
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管理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以单位或民警职业身份公开注册开设新媒体账号的,应履行规范程序,向市局宣传科报备,经请示主要负责领导同意,进行规范认证后开通运营。
原则上各级公安机关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现已开通的多个账号,要进行清理整合。
各级公安机关政务新媒体运营管理单位,要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及所属部门的新媒体开设运营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报备。
按照《辽宁公安新媒体建设管理办法》,已开通的新媒体要保证至少14天更新一次的频率;对于不能正常运营维护以及因账号密码遗失无法更新的新媒体僵尸帐号,各责任单位要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关停注销。
各级公安机关开设、变更、关停、注销公安新媒体,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逐级报备。
公安政务新媒体不得直接转发未经国内权威部门或新闻媒体证实的网站信息,不得参与商业性、营利性活动,不得发布商业推广类信息,不得擅自发布或转发公益性、慈善类筹款信息,不得过多发布与公安机关职责任务无关的信息。
公安政务新媒体运营管理单位,要定期开展自查、检查,对发布信息内容不当、存在表述错误、违反宣传工作纪律等问题,一经发现立即整改。
对涉警舆情事件,要严格按照“三同步”原则,准确把握“时度效”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要建立健全的政务新媒体值守制度,各政务新媒体应有专门人员负责运营管理工作,明确岗位分工、工作责任;不得外包给商业网站或公司;不得单纯由警务辅助人员或聘用人员负责政务新媒体运营;禁止工作人员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不当个人观点、个人言论。
个人新媒体的管理
公安民警和在职警务辅助人员未经本单位同意、不以真实职业身份开设的个人新媒体账号,不得公开职业身份,不得在账号和发布内容中标注使用公安标志、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与自身工作相关的信息,不得发布转载不当言论,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其它损害公安队伍形象的内容。
特殊岗位民警不得开设个人新媒体账号,如因工作需要开设,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政务新媒体运营管理单位,要适度关注、研究本单位民警、在职警务辅助人员个人新媒体开设运营情况。对立场偏颇、情绪过激、表达不当的个人新媒体,要及时提醒和帮助;对违反相关工作纪律要求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所属公安机关公安新媒体主管部门责任。
民警个人新媒体应当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不得随意指责上级公安机关和其他地方公安机关,损害公安机关形象。
民警个人新媒体不得利用网络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权钱交易。
附则
本规定由铁岭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