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贯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条 信息保密审查实行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信息公开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公开信息。
第五条 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保密审查履行初审、复审和批准的程序。
第七条 经保密审查,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交由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机构以及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明确保密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责任,加强对本机关、本系统尤其是基层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