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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财政局信息发布审查制度(试行)

来源:铁岭市财政局 时间:2022-06-10

  为确保铁岭市财政局信息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务公开办相关要求,结合我局职能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按照“谁提供、谁审查,谁发布、谁审查,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人。

  三、各科室凡在主流媒体上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同步提供给政府门户网站。

  四、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在正式发布前,须进行预先审核。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五、信息发布以“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为原则,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六、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三)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四)分管保密工作领导审查批准。

  八、各科室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九、发布新闻应遵守国家、省、市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发布宣扬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信息。

  十、信息发布前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对因审核不严导致公开信息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