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 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西丰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统计数据撰写。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事项。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3年,西丰县政务公开工作在省、市政务公开办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等方面取得扎实成效。大力推进政策文件公开,积极推进全县政策文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积极开展三年行动相关信息公开,开设专题专栏,集中公开全县落实三年行动方案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信息。有序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以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气、供热、生态环境、公共交通等领域为重点,组织相关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对照各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优化调整县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完善公开内容。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等多种载体面向社会公开各类政府信息7504条。其中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2565条,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数4939条。组织录制政务访谈2期。组织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开展“5.15政务公开日”宣传活动,在活动中医院、客运站、公共交通、学校等企事业单位,通过单位大屏幕、广场广告屏、道路两侧宣传条幅、公交车和出租车滚动字幕等形式宣传本次政务公开日活动主题,实现了政务公开线下宣传平台全覆盖。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建立健全了依申请公开信息接收、登记、办理、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工作规范,修订完善了依申请公开办理操作流程,统一答复格式文本。全年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件,其中受理网络申请5件,信函申请3件,现场受理1件,申请数量较上一年度有所增加。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按照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原则,最大限度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帮助解决难题。
(三) 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进一步规范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实行网上意见征集,进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全面公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政府网站集中公开。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更新机制,及时更新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动态更新机制,根据立改废情况,在政府网站及时更新。规范全县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的标准、流程,明确认定责任,全年共发布解读类信息17次。公布权责清单、行政处罚强制清单,集中展示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事项。通过加强重要政务信息管理,方便群众获取行政机关履职依据,有效监督权力运行,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方面,积极配合省、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工作,对升级改版后的政府网站进行维护,开展调研并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优化栏目设置。提升政府网站能力水平。参照全新改版的中国政府网,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开展政府网站改版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科学调整栏目设置,规范信息发布格式体例。探索在政策发布、互动回应、辅助决策等方面的创新应用。继续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规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发挥各类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作用,进一步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托西丰县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等工作。加强诉求办理平台建设。提升网上平台诉求办理能力,提升群众满意度。及时掌握群众反映的共性问题,推动相关单位研究制定政策举措。
(五)监督保障情况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不断拓宽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相关法规和各自职责,落实网站安全责任。印发年度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具体化、责任化。加强工作考核和监督指导,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系统绩效考核,权重5%,采取按月打分的形式进行考评,推动各乡镇、各部门提升公开工作水平。同时,强化组织保障,开展业务培训,持续做好监督考核,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扎实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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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4 |
30 |
5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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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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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21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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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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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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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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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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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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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2055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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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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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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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9 |
0 |
0 |
0 |
0 |
0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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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 |
0 |
0 |
0 |
0 |
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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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6 |
0 |
0 |
0 |
0 |
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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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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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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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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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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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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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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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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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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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 |
0 |
0 |
0 |
0 |
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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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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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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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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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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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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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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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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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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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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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9 |
0 |
0 |
0 |
0 |
0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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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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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按照国家、省、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我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政策解读内容质量仍需继续提高,信息发布审核仍需继续加强。政务公开业务培训不够。2024年,我办将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解读质量,按照市政务公开的最新工作要求,完善“三审三校”及信息上报流程,形成流畅的政务公开工作模式,将政务公开工作深入推进到实处。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积极开展三年行动相关信息公开,开设专题专栏,集中公开全县落实三年行动方案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信息。有序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以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气、供热、生态环境、公共交通等领域为重点,组织相关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对照各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优化调整县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完善公开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