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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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对《铁岭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85号,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规章自签署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该《规定》中所有“市政府法制部门”均修改为“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