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水利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活动管理,规范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市水利局选聘,纳入“铁岭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技术评审活动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类许可审批技术审查按照省水利厅要求,从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中抽取,不列入市级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市水利局负责制定评审专家专业分类和评审专家入库条件,建设全市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审核。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评审专家的选聘通过公开征集、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按照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技术评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面向全市及省内公开征集在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建设管理、审查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及退休人员。专家应为长期从事水利类规划、水文、地质、水工、施工造价、水保、环评、机电、金属结构等专业,交通类道路、桥梁、造价专业、市政类给排水、造价专业,建筑类结构、造价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从事相关专业的勘察设计或技术审查工作满8年以上,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含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三)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等所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业务技能。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关工作,特殊专业人员较少时,可适当放宽年龄。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应填报相关信息,扫描上传以下申请材料:
(一)铁岭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申请表,制作成PDF格式电子版;
(二)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技术水平的有效证件(PDF格式电子版)。
(三)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申报不得超过三个相关专业。
第九条 申请人上报材料后,市水利局将组建专家资格审核委员会,对征集到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要求、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纳入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库并通知专家本人。
第十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水利局申请变更。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水利局将予以解聘: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二)因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被认定影响公平公正审查的;
(三)一年内同意接受评审任务后,无故不参加评审活动达到2次的;
(四)一年内在抽取过程中拒绝参加评审活动达到5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 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抽取”的原则,由市水利局规划财务科、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项目规划服务科及业务主管科室根据许可立项需求,确立所需专家专业和数量,并共同在“铁岭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由业务主管科室提交局党组会审定通过后,电话通知抽取专家,并与市水利局或代理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 专家组长由评审专家自行推荐,并主持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可再次按程序征集,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五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方式评审专家无法满足要求的,需要在专家库外特邀专家的,业务主管科室可以推荐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并上报局规划财务科确定后,按程序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科室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核实评审专家身份,告知评审工作纪律。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评审。遵守相关涉密信息管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在评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规定。凡与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项目技术评审服务。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接受委托后不得无故中途退出,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完成。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技术报告专家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因项目规模较小、涉及技术较为简单或其他原因无需召开评审会的,可以采取书面函审方式。
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应当在评审会议召开前进行。
市水利局规划财务科、市水利事务中心水利工程项目规划服务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或现场勘察。
第二十一条 参加专家评审会的人员包括:
(一)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含特邀专家);
(二)局规财科、中心规划科、相关业务科室,项目设计单位的代表;
(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四)其他相关部门的代表。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会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现场勘察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情况等)、参加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宣布专家评审组成员及组长名单。
(二)会议主持人询问是否有申请回避的情况,并根据情况做出处理。
(三)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工作:
1.报告编制单位和相关单位汇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编制的过程、技术方法和具体内容及其主要结论以及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影响、补偿措施等情况。
2.报告编制单位回答专家及与会代表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问题,必要时应当提供相关的原始资料。
3.专家和与会代表进行讨论;专家评审组组长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会议讨论情况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督促报告编制单位按照评审意见对论证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中心规划科,由局规财科会同相关科室复核。
第二十四条 修改后的论证报告,达到规定要求的,专家评审组组长应当在论证报告上签署通过审核的意见,并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要技术依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专家评审组组长在修改后的论证报告上提出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意见和下次审核时间,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第六章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后,根据审查项目所需工作量,参考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通知》(辽财采[2017]511号)确定专家费额度,专家费标准和选取专家一并提交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与专家签定委托协议,专家正式开展工作。专家劳务报酬按《铁岭市水利市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确认表》执行。
第七章 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原则上不做调整。期满后经认定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超出年龄界限或不能胜任审查工作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条 市水利局将对专家库专家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能保证工作质量的专家组,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其工作,或宣布专家组意见无效,或组建新专家组重新开展工作。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库成员,将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日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铁岭市水利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