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布局,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铁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印发《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国家、省、市、县四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担所在地区粮食(含食用油)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第三条 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建立和完善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应坚持动员推荐、择优确定,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应急保供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六条 全市对于粮食应急储运企业的总体规划,要求各县(市)区在现有企业的基础上,原则上做到只增不减,不断完善和优化辖区内供应急储运企业布局。
对于储运企业设置,应以承担中央事权、地方事权粮食收储轮换任务的企业为主,同时择优选择一批符合应急储运企业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提升整体粮食应急储运能力。
第七条 对于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总体规划,要求各县(市)区在2023年底前,至少完成1个县级应急加工企业的建设任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设置,可综合辖区内现有粮食应急加工企业,适当增加应急加工企业数量,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选择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时,应优先选择具备小包装粮油生产能力和承担军粮加工等任务的企业,以更好地满足应急供应和质量安全的需要,同时,要加强应急加工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可追溯制度,确保供应粮食质量安全。
第八条 对于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的总体规划,要求各县(市)区在现有企业的基础上,原则上做到只增不减,不断完善和优化辖区内应急配送中心布局。
对粮食应急配送中心设置,要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粮油物流配送中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心库、骨干军粮供应站(配送中心、储备库)等为依托,改造、建设一批区域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增加必要的应急运输等保障设施,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储运、加工、配送一体化的应急配送示范企业,完善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合理确定部分应急储运企业,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
第九条 对于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总体规划,要求各县(市)区原则上做到只增不减,以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为基础,进一步扩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覆盖范围,确保每个乡镇(农垦系统农场)、街道(社区)至少有 1 个应急供应点,城市人口集中的社区要确保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实现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面覆盖,辐射所有村屯和社区。
各县(市)区对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点、军粮供应站(点)、成品粮批发市场、放心粮油店、粮油平价店为重点,完善设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提高应急功能。各地也可因地制宜,依托政府投资扶持建设的社区菜市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连锁店、大众主食厨房等便民平台,增设应急粮食销售柜台,承担应急粮油供应任务。
第十条 全市对于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总体规划,要求各县(市)区在2023年底前,至少完成1个县级应急保障中心的建设任务。
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满足仓储、加工、运输、供应中两个以上功能指标。
第三章 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誉,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抽检抽样中未出现不达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措施和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二条 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以承担中央事权、地方事权粮食收储轮换任务为主;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库和设施,仓库使用面积应满足需要,库房硬件条件应符合储存要求;区位条件能够较好满足当地成品粮油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具备一定的运输配送能力。
第十三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和小包装粮油生产能力;具备一定储存、运输能力;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从业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国家职业资格。
第十四条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具备较强的配送能力,有满足配送需要的运输和装卸设施,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配送能力符合应急布局需要,在应急状态下具备较强的动员调度能力,能够高效定点配送粮食;具备一定的周转仓容,仓库应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货车辆及停车场,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
第十五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均较为便利的位置;经营商品应以粮油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为主,销售的商品均应明码标价,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营业场所内装修简洁,店内通风、明亮,营业面积、仓储能力和库房条件满足应急供应需要;配备满足经营需要的网络及通讯等设施。
第十六条 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具备粮油储存、物流配送、供应、加工等多种功能,应满足仓储、加工、运输、供应中两个以上功能指标;具备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具备较强的应急调度功能和动员能力,确保在接到应急指令后按时限要求将成品粮油配送至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的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能力,详见有关标准(附件1)。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和应对特定突发事件需要,参照第十一至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条件、标准和布局规划。
第四章 确定和备案程序
第十九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科学规范、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十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的主要步骤:
(一)企业申报。包括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每年底,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和布局规划,可积极组织动员辖区内综合实力和应急保供能力较强、经营情况良好、符合布局要求、具备社会责任感的涉粮企业,自主申报特定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也可在涉粮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择优推荐。
(二)初步确定。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企业信息严格把关,统筹考虑有关条件和标准,粮食应急保障规划布局等,择优初步确定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三)实地查看。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县级初步确定企业的储运、加工、配送和供应条件等进行实地查看,也可委托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实地查看,应重点核查企业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实地查看期间,发现企业有资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作为确定对象。实地查看无异议的,按程序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四)签订协议。市县两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对应等级的《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附件2),约定权利、责任、义务,并授予牌匾。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等信息应在本地范围内公开。
(五)逐级备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应采取书面方式,逐级备案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完成后,应及时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录入企业信息,逐级提交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第二十条规定步骤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程序,确保科学、高效、便捷。
第五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督促其落实责任、义务,完成应急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时间节点动态维护企业信息。每季度末,各地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更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或对企业进行调整(新增或退出)。其他时间段,有企业信息更新或调整需求的,需要逐级书面请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后,登陆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进行操作。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数据的使用,应符合数据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优质粮食工程、粮食风险基金、信贷支持行动等项目资金中为符合条件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争取支持。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调研活动,了解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困难。
第二十五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学习借鉴成熟有效的粮油应急保供经验,增强应急保供能力。
第二十六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粮食应急指挥调度,统筹用好“中国好粮油电子交易平台”等资源,有效提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企业的申报材料,每三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保障能力、生产经营能力、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生产资料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应急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每年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工作,有计划地对已签订协议的企业责任义务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县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协议,收回牌匾,并按程序及时补充新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一)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三)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四)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
(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
(六)企业因故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
(八)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条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总体规划和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县级粮食应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并结合地方实际完善粮食应急保障各环节功能,建成满足当地应急需求、优化协同高效的粮食应急保障网络。
第三十一条 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粮源调度以及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有效衔接。
第三十二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平时应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保供时应积极承担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十三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平时应遵守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经营情况变动的应及时报告。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应严格遵守《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及时行动、履行协议,完成好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细则,制定县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并报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设计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统一样式(附件2),负责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的制作和发放。
第三十六条 其他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非企业性质的社会主体,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标准
2.《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
3.牌匾样式
附件1-1
省级及以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推荐标准
单位:吨
区域 |
级别 |
应急储运企业 |
应急加工企业 |
|||||
库房仓容 |
油罐罐容 |
日运输能力 |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 |
小麦日加工能力 |
稻谷日加工能力 |
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 |
||
主产区 |
省级 |
3000 |
300 |
50 |
20 |
150 |
100 |
30 |
市级 |
1500 |
100 |
25 |
10 |
80 |
50 |
10 |
|
县级 |
200 |
10 |
10 |
5 |
10 |
10 |
1 |
|
平衡区 |
省级 |
2500 |
200 |
20 |
10 |
90 |
60 |
20 |
市级 |
1000 |
80 |
10 |
5 |
50 |
15 |
5 |
|
县级 |
100 |
10 |
5 |
2 |
10 |
5 |
1 |
|
主销区 |
省级 |
1000 |
200 |
80 |
10 |
80 |
50 |
20 |
市级 |
200 |
50 |
15 |
8 |
40 |
20 |
5 |
|
县级 |
20 |
5 |
5 |
1 |
10 |
5 |
1 |
备注:1.以上标准数据来自2020年底各省(区、市)上报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析得出;
2.企业只要能够满足储运、加工各项能力细分指标之一的,即达到相应企业标准;
3.此标准为推荐标准,非强制标准。该指标每年进行更新。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标准。
附件1-2
省级及以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推荐标准
单位:吨
区域 |
级别 |
应急配送中心 |
应急供应网点 |
|||||
库房仓容 |
油罐罐容 |
日运输能力 |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 |
小麦粉设计日供应能力 |
大米设计日供应能力 |
食用油设计日供应能力 |
||
主产区 |
省级 |
1000 |
120 |
60 |
30 |
10 |
10 |
2 |
市级 |
100 |
80 |
25 |
15 |
3 |
2 |
1 |
|
县级 |
20 |
5 |
10 |
5 |
0.5 |
0.5 |
0.5 |
|
平衡区 |
省级 |
200 |
100 |
30 |
20 |
8 |
8 |
2 |
市级 |
150 |
50 |
10 |
5 |
3 |
2 |
1 |
|
县级 |
30 |
1 |
5 |
1 |
0.5 |
0.5 |
0.5 |
|
主销区 |
省级 |
1000 |
150 |
100 |
50 |
18 |
10 |
5 |
市级 |
100 |
30 |
15 |
10 |
4 |
2 |
2 |
|
县级 |
50 |
5 |
10 |
5 |
0.5 |
0.5 |
0.5 |
备注:1.以上标准数据来自2020年底各省(区、市)上报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析得出;
2.企业只要能够满足配送、供应各项能力细分指标之一的,即达到相应企业标准;
3.此标准为推荐标准,非强制标准。该指标每年进行更新。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标准。
附件1-3
省级及以下应急保障中心推荐标准
单位:吨
区域 |
级别 |
仓储能力 |
加工能力 |
运输能力 |
供应能力 |
||||||
库房仓容 |
油罐罐容 |
小麦日加工能力 |
稻谷日加工能力 |
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 |
日运输能力 |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 |
小麦粉日供应能力 |
大米日供应能力 |
食用油日供应能力 |
||
主产区 |
省级 |
3000 |
300 |
150 |
100 |
30 |
60 |
30 |
10 |
10 |
2 |
市级 |
1500 |
100 |
80 |
50 |
10 |
25 |
15 |
3 |
2 |
1 |
|
县级 |
200 |
10 |
10 |
10 |
1 |
10 |
5 |
0.5 |
0.5 |
0.5 |
|
平衡区 |
省级 |
2500 |
200 |
90 |
60 |
20 |
30 |
20 |
8 |
8 |
2 |
市级 |
1000 |
80 |
50 |
15 |
5 |
10 |
5 |
3 |
2 |
1 |
|
县级 |
100 |
10 |
10 |
5 |
1 |
5 |
1 |
0.5 |
0.5 |
0.5 |
|
主销区 |
省级 |
1000 |
200 |
80 |
50 |
20 |
100 |
50 |
18 |
10 |
5 |
市级 |
200 |
50 |
40 |
20 |
5 |
15 |
10 |
4 |
2 |
2 |
|
县级 |
20 |
5 |
10 |
5 |
1 |
10 |
5 |
0.5 |
0.5 |
0.5 |
备注:1.以上标准数据来自2020年底各省(区、市)上报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析得出;
2.应急保障中心标准,以省市县三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标准为基础,应满足仓储、加工、运输、供应中两个以上功能指标;
3.此标准为推荐标准,非强制标准。该指标每年进行更新。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标准。
附件1-4
国家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标准
单位:吨
区域 |
仓储能力 |
加工能力 |
运输能力 |
供应能力 |
||||||
库房仓容 |
油罐罐容 |
小麦日加工能力 |
稻谷日加工能力 |
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 |
日运输能力 |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 |
小麦粉日供应能力 |
大米日供应能力 |
食用油日供应能力 |
|
主产区 |
130000 |
30000 |
800 |
500 |
400 |
800 |
250 |
200 |
150 |
100 |
平衡区 |
120000 |
28000 |
500 |
400 |
300 |
600 |
200 |
150 |
100 |
50 |
主销区 |
120000 |
30000 |
450 |
350 |
500 |
900 |
300 |
500 |
300 |
100 |
备注:1.以上标准数据来自2020年底申报国家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有关数据,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析得出;
2.企业只要能够满足储运、加工、运输、供应各项能力细分指标之一的,即达到相应企业标准。
附件1-5
国家级应急保障中心标准
单位:吨
区域 |
仓储能力 |
加工能力 |
运输能力 |
供应能力 |
||||||
库房仓容 |
油罐罐容 |
小麦日加工能力 |
稻谷日加工能力 |
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 |
日运输能力 |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 |
小麦粉日供应能力 |
大米日供应能力 |
食用油日供应能力 |
|
主产区 |
130000 |
30000 |
800 |
500 |
400 |
800 |
250 |
200 |
150 |
100 |
平衡区 |
120000 |
28000 |
500 |
400 |
300 |
600 |
200 |
150 |
100 |
50 |
主销区 |
120000 |
30000 |
450 |
350 |
500 |
900 |
300 |
500 |
300 |
100 |
备注:1.以上标准数据来自2020年底申报国家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有关数据,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析得出;
2.应急保障中心标准,以国家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标准为基础,应满足仓储、加工、运输、供应中两个以上功能指标。
附件2:
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制
年 月
编号:
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
甲方: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完善我市粮食应急保障机制,确保在各类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切实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铁岭市粮食供应暂行应急预案》和《铁岭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 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授予乙方“X(市、县)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
(二)甲方鼓励和支持乙方发展,制定扶持政策,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协调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等方面为乙方争取支持。
(三)甲方对乙方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和应急准备情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
(四)在执行应急保障任务时,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解决粮食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过程中的困难。
(五)因执行粮食应急处置措施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给予补偿。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按照“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做好人员、物资以及制度建设等各项应急准备,出现生产经营变动等重大情况应及时通报甲方,配合甲方对自身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和应急准备情况等内容进行调研、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报送粮食生产、加工、销售、库存等信息数据。
(三)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生产经营的粮油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储运粮油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四)乙方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加工类企业要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五)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铁岭市粮食供应暂行应急预案》、《X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和调度,服从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供,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按照甲方下达的指令及时做好粮食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应急保障任务。
三、协议的终止
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粮食应急保障协议,收回牌匾。
(一)在甲方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三)发生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四)违反粮食生产、流通等相关规定的;
(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
(六)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
(七)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以上情形,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补充、修改和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二)对本协议的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三)甲乙双方可协商补充、修改和变更条款并签署补充协议,所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协议的生效
(一)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