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级储备粮管理水平,规范存储行为,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根据《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与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申请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承储资格,经选定后方可从事市级储备粮承储业务。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包括粮食类和油脂类,按类别分别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的审核和认定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资格标准
第六条 申请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国有粮食企业(国有独资或全资、国有控股);
(二)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近两年没有列入粮食企业严重失信名单中;
(三)近两年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
(四)近两年没有发生严重储粮安全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五)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三级及以上公路交通条件;
(六)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万吨(含2万吨)以上,单仓(单组筒仓群)仓容1000吨(含1000吨)以上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具有有效罐容500吨(含500吨)以上,单罐罐容50吨(含50吨)的油罐及其配套设施。仓房、油罐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备保温、隔热等准低温储存条件,仓房、油罐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相关标准;
(七)具有与粮食存储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等设备;
(八)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快速检验能力。具备检测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九)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统计人员和财务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十)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信息化管理系统,与省粮食和储备局信息化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利用信息化系统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具备信息化管理系统使用和维护能力。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依粮食事权原则,申请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经所在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铁岭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统计人员、财务人员基本情况和仓房条件、检测条件、粮仓设施条件、信息化系统等相应证明材料;
(四)按属地原则,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情况的证明资料审核;
(五)近两年经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其他或承诺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核验,确保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认定工作要按照实际需要的原则,结合资格有效期由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集中办理,日常遇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办理。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前按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定的集中办理时间重新申请。
第四章 变更管理
第十一条 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发生如下信息变更时,在变更发生3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铁岭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信息变更表》以及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向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
(一)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二)企业改制、重组、搬迁、资产划转或变更;
(三)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的仓储设施、检验仪器等,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数量发生变化;
(四)企业库区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
(五)发生其他应该报备的重要事项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内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问题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拒绝、阻挠、干涉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二)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或发生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三)取得承储资格的仓储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等损毁,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人数低于本办法中规定的应配备的最低人数;
(四)企业库区周边环境出现了可能危及库存粮食储存安全的危险源、污染源以及汛情隐患;
(五)企业发生重要信息变更未能及时上报或瞒报、漏报的;
(六)企业发生变化,存在其他不能继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从事资格审查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铁岭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标准解读》《铁岭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申请表》《铁岭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信息变更表》和《铁岭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认定填表说明》为本办法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