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昌图县各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试行)》业经2022年县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图县各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及《铁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全面征收我县各镇污水处理费。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试行)。
一、征收主体
各镇人民政府作为镇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也可委托各镇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征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各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二、征收范围
各镇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均应征收污水处理费。各镇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自备水源,且向各镇排污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为居民每吨0.85元;非居民每吨1.2元。对低保用户执行免收污水处理费的优惠政策,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由低保用户提供有效证件,经征收单位备案后每年集中返还一次,由征收单位直接从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中支付。
为鼓励居民户节约用水,根据用水计量器具对居民用户每月减免3吨用水水量(含3吨)的污水处理费,3吨以上的(不含3吨)正常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方式
各镇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由各镇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全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各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值计征。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适用于临时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按技术推定法(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核定水量。
没有水表的单位和个人按定额估收水量(水费),缴纳污水处理费核定方式参照铁岭市物价局《关于对昌图县自来水公司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批复》(铁价发〔2008〕88号)文件、昌图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昌图县自来水公司非居民供水价格的通知》(昌价发〔2013〕53号)文件,居民每人每月按3吨水计量;非居民按县发改局对各镇批复的水价标准计量核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定额估收水量用户不享受污水处理费征收优惠政策。
(二)使用自备水源(含自备井和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水表的,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
(三)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用水量的80%在产品生产地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对未安装水表的建筑施工用水,按照批准后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用水量;建筑施工临时排水,根据水表显示的量值或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
五、征收管理
(一)严格履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制度,确保足额征收。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镇公共供水企业及代征单位于次月15日前将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镇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按代征额的8%执行,代征企业按合同约定每年向各镇人民政府提出代征手续费支付申请,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拨付。
(三)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各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四)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 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3.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4. 未按照规定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县财政部门的;
5. 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6.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工作职责
(一)各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各项工作;负责界定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并发布通告;负责宣传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各镇综合执法部门协调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中的矛盾纠纷以及打击各种影响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不当行为。
(二)县住建局职责:作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用款申请报县财政局,对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等。
(三)县水利局职责:负责加强自备水源的管理,指导各镇人民政府核查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有关情况,督促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县财政局职责:负责各镇污水处理费的入库管理工作;负责配合制定各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将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年度收支计划,负责污水处理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对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等。
(五)县生态环境分局职责:负责各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情况监督,及时更新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信息;负责做好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对超标排放及违法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各镇要明确职责,全力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县发改、财政、水利、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七、污水处理费追缴
对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各镇人民政府依法追缴。
八、方案实施
《昌图县各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试行)》自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昌图县各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试行)》发布前昌图县城区已按照《昌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图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20〕2号)文件执行征收污水处理费工作,仍按《昌图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九、本方案由昌图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污水处理费征收核定方式
附件
污水处理费征收核定方式
根据铁岭市物价局《关于对昌图县自来水公司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批复》(铁价发〔2008〕88号)文件、昌图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昌图县自来水公司非居民供水价格的通知》(昌价发〔2013〕53号)文件,居民每人每月按3吨水计量;非居民按县发改局对各镇批复的水价标准计量核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定额估收水量用户不享受污水处理费征收优惠政策。
1. 居民
(1)已安装水表的按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值计征;
(2)没有水表的居民用户按定额估收水量(水费)用水量乘以污水处理费类别标准核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即:定额水费/月÷水价×污水处理费类别价格。
例如:定额水费每户按20元/月,水价按2.00元/吨核算。
即:20元/月÷2.00元/吨×0.85=8.50元/户。
2. 非居民
(1)已安装水表的按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值计征;
(2)没有水表的非居民用户按定额估收水量(水费)用水量乘以污水处理费类别标准核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即:定额水费/月÷水价×污水处理费类别价格。
例如:定额水费每户按100元/月,水价按4.00元/吨核算。
即:100元/月÷4.00元/吨×1.20=30.00元/户。
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