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提高应对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参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省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用电单位或者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重要电力用户一般为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两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办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自职责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申报重要电力用户,及时向供电企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五条 严格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要求认定重要电力用户,由市级电力主管部门组织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按照用户申请、供电企业认定、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开展认定工作。
(一)电力用户根据自身用电性质向供电企业申报并确保相关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1.属于重要电力用户范围中工业类的电力用户和未列入重要电力用户范围的电力用户申报重要电力用户的,应当一并提供电力用户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等材料。电力用户未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其限期提供。
2.属于重要电力用户范围中社会类的电力用户申报重要电力用户的,可以提供电力用户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等材料。
(二)供电企业应当依据相关电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结合电力用户提供的材料及中断供电的危害程度,并对照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对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进行认定。
(三)供电企业认定后形成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报送市级电力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并予以公布。
电力用户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供电企业可按照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任务分工征求该用户所属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最终认定意见。
(四)市级电力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依法制定重要电力用户认定和核查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后,供电企业应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新增和变更的重要电力用户。
(一)对于新装电力用户,在业务受理环节,按照本办法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认定程序执行。供电企业应结合新装电力用户重要等级认定结果合理制定供电方案,并按照送电时间节点报送市级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
(二)存量电力用户在行业类别、生产工艺、负荷性质等用电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如实告知供电企业备案。供电企业应定期对电力用户现场用电情况开展核查,对重要电力用户名单进行动态更新。
1.对不符合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标准或已销户的重要电力用户,由供电企业报送市级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退出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2.对符合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标准的,由供电企业报送市级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第七条 根据目前不同类型的重要电力用户的断电后果,重要电力用户分为工业类和社会类两大类,工业类分为煤矿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电子及特种制造业、军工5类,社会类分为党政司法机关和国际组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安全、公共事业、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人员密集场所8类。
重要电力用户分类参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执行。重要电力用户分类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第八条 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我市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一级重要电力用户、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第九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当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应能对保安负荷供电。
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等级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级重要电力用户至少应采用双电源供电,两回供电线路可以分别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母线。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采用双电源的同一重要电力用户,不宜采用同杆架设或电缆同沟敷设供电。
(二)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至少应采用双回路供电,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可以来自同一变电站的同一母线段。
(三)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用电负荷的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敷设线路或移动发电设备等方式满足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应满足重要电力用户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的要求。切换时间不能满足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应自行采取技术措施解决。
第十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确保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启动和带载运行的要求。
(二)自备应急电源应当与供电电源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或设置专用应急母线,提升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能力。
(三)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应依据保安负荷的允许断电时间、容量、停电影响等负荷特性,综合考虑各类应急电源在启动时间、切换方式、容量大小、持续供电时间、电能质量、节能环保、适用场所等方面的技术性能,合理的选取自备应急电源。
(四)自备应急电源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倒送电。
第十一条 重要电力用户选用的自备应急电源类型有:
(一)自备电厂;
(二)发动机驱动发电机组,包括柴油发动机发电机组、汽油发动机发电机组、燃气发动机发电机组;
(三)静态储能装置,包括UPS、EPS、蓄电池、超级电容;
(四)动态储能装置(飞轮储能装置);
(五)移动发电设备,包括装有电源装置的专用车辆、小型移动式发电机;
(六)其他新型电源装置。
第十二条 重要电力用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拆装自备应急电源、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置,要向供电企业办理报备手续,并修订供用电合同。
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由重要电力用户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备应急电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
第十四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制订供电电源切换、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五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在使用过程中应杜绝和防止以下情况发生:
(一)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
(二)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三)自备应急电源发生故障后长期不能修复并影响正常运行;
(四)擅自将自备应急电源引入,转供其他用户;
(五)其他可能发生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的情况。
第十六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外部应急电源接入条件,有特殊供电需求及临时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外部应急电源接入装置。
第十七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建立基础档案数据库并指导重要电力用户排查治理安全用电隐患,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供电企业应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督促用户重新完善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运行管理要求。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满足要求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供电企业应向所在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各级供电企业在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管理、隐患排查、风险预警、应急救援、供电保障等供用电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服务。
第二十一条 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电力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要求,落实用电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重要电力用户应确保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满足本办法规定要求,并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按规定配置的电气运行及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或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证上岗。
(二)重要电力用户的变电、配电设施和用电设备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重要电力用户的一、二级负荷设备及电源接线方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
(三)重要电力用户在供电企业发布电网风险预警通知后,应根据生产运行实际和用电负荷特性,做好调试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准备并合理实施停产、转产等应急保安措施。
(四)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中预防性试验及检修周期要求,自行委托持有相应许可类别、许可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超出试验合格周期的备用设备投入运行前应进行预防性试验。
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加强内部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督促重要用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要求,配置必要的应急电源,满足电网事故条件下保安负荷的用电需求,防止电网供电中断引发事故和次生灾害,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供电企业应加强涉及重要用户的输、变、配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时消除供电隐患,优化电网运行方式,保障重要用户供电安全。在执行有序用电、电网事故拉闸限电期间,要优先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的电力供应。
(二)供电企业在电网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并指导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三)供电企业应结合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实际,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重要电力用户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和应急评估,做好应对各类自然灾害、重要电力设施设备损毁、供电故障等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突发应急情况时,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要求,快速抢修和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并及时告知相关信息。
(四)根据我市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名单,供电企业应当有针对性的对全市重要电力用户进行分级管理,定期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安全用电服务,督促指导重要电力用户编制反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将用电安全隐患等有关问题,及时向所在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隐患排查,通过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将隐患问题书面反馈给用户,督促用户及时进行整改并为用户整改提供技术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应落实安全用电主体责任,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应执行立查立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并报送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定期对用户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拒不整改或整改执行不及时不彻底的,由供电企业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关于电力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供电企业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负荷,是指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断电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使有毒、有害物溢出,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的;
(三)将引起爆炸或火灾的;
(四)将引起较大范围社会秩序混乱或在政治上产生严重影响的;
(五)将造成重大生产设备损坏或引起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重要电力用户的保安负荷由用户提出,经供、用电双方参考《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GB / T 29328—2018)中附录D以及用户电力负荷中的一级负荷设备共同协商确定,并报所在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铁岭市重要电力用户范围表
附件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表
重要电力用户类别 |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 |
断电影响 |
行业安全生产 管理部门 |
|
[A1.2]非煤矿山 |
井工非煤矿山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 |
市应急管理局 |
|
[A2.1]石化 |
以石油为原料的化工企业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中毒、爆炸或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环境污染 |
||
[A2.2]盐化 |
以粗盐为原料的化工企业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中毒、爆炸或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环境污染 |
||
[A2.3]煤化 |
以煤为原料的化工企业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中毒、爆炸或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环境污染 |
||
[A2.4]精细化工 |
生产精细化学品的化工企业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中毒、爆炸或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环境污染 |
||
[A3]冶金 |
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的冶炼和加工企业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爆炸或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
[A4]制造业 |
汽车、造船、飞行器、发电机、锅炉、汽轮机、 机车、机床加工等机械制造和电子企业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
[A5]军工 |
航天航空、国防试验基地、危险性军工生产企业 |
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人身伤亡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B] 社会类 |
[B1]党政司法机关、 国际组织、 各类应急指挥中心 |
国家级首脑机关的办公地点,外国驻华使馆及外交机构,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党政机关和一些重要的涉外组织;以及省级气象监测指挥和预报中心、电力调度中心、重要水利大坝、重要的防汛防洪闸门、排涝站、地震监测指挥预报中心、防汛防灾等应急指挥中心、消防(含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交通指挥中心、公安监控指挥中心等重要应急指挥中心、人民防空指挥中心 |
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重大社会影响 |
市应急管理局等 |
[B2]通信 |
国家级和省级的枢纽、容灾备份中心、省会级枢纽、长途通信楼、核心网局、互联网安全中心、省级IDC数据机房、网管计费中心、国际关口局、卫星地球站 |
可能造成大的社会影响 |
市通信管理办 |
|
[B3]新闻媒体 |
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视机构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监测台,卫星地球站等 |
可能造成大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重要电力用户类别 |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 |
断电影响 |
行业安全生产 主管部门 |
|
[B] 社会类 |
[B4.1]数据中心 |
全国性证券公司、省级证券交易中心 |
可能造成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
市金融发展局 |
[B4.2] 金融 |
国家级银行、省级银行一级数据中心、大型电子商务中心和重要场所等 |
可能造成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
铁岭银保监分局 |
|
[B5.1]供水、供热 |
供水面积大的大、中型水厂(用水泵进行取水)、重要的加压站以及大型供热厂等 |
可能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B5.2]污水处理 |
国家一级污水处理厂、大中型污水处理厂 |
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
||
[B5.3]供气 |
天然气城市门户站、燃气储配站、调压站(升压站、降压站)等 |
可能造成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B5.4]天然气运输 |
天然气输气干线、输气支线、矿场集气支线、矿场集气干线、配气管线、普通计量站等 |
可能造成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
||
[B5.5]石油运输 |
石油输送首站、末站、减压站和压力、热力不可逾越的中间(热)泵站、其他各类输油站等 |
可能造成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
||
[B6.1]民用运输机场 |
国际航空枢纽、地区性枢纽机场及一些普通小型机场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大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 |
市应急管理局 |
|
[B6.2]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港口码头 |
城市轨道交通牵引站、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城市轨道交通普通客运站、特大型港口、大型港口、中型港口、小型港口 |
可能造成安全事故和大的社会影响 |
市交通运输局 |
|
[B7]医疗卫生 |
三级医院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造成社会影响和公共秩序混乱 |
市卫生健康委 |
|
[B8.1]五星级以上宾馆饭店 |
特殊定点涉外接待的宾馆、饭店及其他五星级及以上高等级宾馆 |
可能造成政治影响和社会公共秩序混乱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
[B8.2]高层商业办公楼 |
高度超过100m的特别重要的购物中心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和社会公共秩序混乱 |
市商务局 |
|
[B8.3]超市、购物中心 |
营业面积在6000 m2以上的多层或地下大型超市及大型购物中心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和社会公共秩序混乱 |
||
[B8.4]体育馆场馆、大型展览中心及其他重要场馆 |
国家级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国家级大型体育中心;举办世界级、全国性或单项国际比赛;举办地区性和全国单项比赛、举办地方性、群众性运动会展会;承担国际或国家级大型展览的会展中心;承担地区级展览的会展中心 |
可能引发人身伤亡、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社会公共秩序混乱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
注 1.此表依据《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整理 2.本范围未含盖全部行业,其他行业可参考执行 3.不同地区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参照各地区发展情况确定 |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