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出台政策规范我市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 参保人员待遇总体提高

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3-01-02

  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7号)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22〕16号),近日,市医保局出台政策,进一步规范全市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参保人待遇总体得到提高,切实减轻参保人门诊费用负担。

         一、落实省病种目录,新增17个门诊慢特病病种

  将省病种目录中的病种全部纳入我市门诊慢特病管理,共新增病种17个,包括艾滋病、恶性肿瘤(镇痛治疗)、白血病非放化疗、慢性心力衰竭、房颤、心肌梗死、溃疡性结肠炎、系统性硬化症、子宫内膜异位、布鲁氏菌病、重症精神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以及其他内分泌代谢疾病(未成年人)、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癫痫(未成年人)3个未成年人病种,充分考虑了患重大疾病、传染性疾病的弱势群体和未成年人参保人群,病种结构更加科学化、合理化。未纳入省目录的我市原病种,已认定的人员可继续享受待遇,但不再开展认定工作。

          二、执行全省统一的认定标准,明确病种保障范围

  落实全省统一的慢特病认定标准,门诊慢特病患者待遇享受期期满,停止享受待遇资格,仍需继续治疗的,可再次申请认定,对认定后连续24个月未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的,停止享受待遇资格,以解决只进不出的问题。同时,按照国家和我省医保目录有关规定,门诊慢特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慢特病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包括检查化验)、常规药品以及医用耗材等医疗费用均纳入门诊慢特病的保障范围。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和并发症)、恶性肿瘤、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康复治疗(未成年人)等部分病种执行省统一规范的费用保障范围。

  三、取消门诊慢特病门槛费,参保人待遇整体提高

  一是取消了所有门诊慢特病门槛费。二是艾滋病、结核病(普通型)、耐药性结核病、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布鲁氏菌病、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其他内分泌代谢疾病(未成年人)、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未成年人)、癫痫(未成年人)、康复治疗(未成年人)等门诊重大疾病和传染性疾病报销比例,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职工报销比例90%,居民报销比例80%。其余病种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置报销比例,以促进分级诊疗。三是在省目录内的病种执行省限额标准。对未列入省目录的原有病种中,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原发性血小板增多和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参照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和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待遇标准执行,其余限额不变。四是临时异地就医人员的支付比例,参照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的支付比例执行。

  四、简化经办程序,优化经办服务。

  制定了全市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经办规程,建立两级认定制度,医疗机构初审,经办机构复核;具备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都可以纳入门诊慢特病就医定点范围;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在备案登记的就医地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省内各统筹地区互认,这将大幅度减轻异地居住人员往返参保地进行认定的负担。所有病种中,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脏疾病的参保人员需要集中现场体检,其余病种简化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认定流程,患者可在出院后到具备认定资格的医疗机构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