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3-01-0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市医保局即时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相关政策自2023年1月8日起施行,执行至3月31日。

  一、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以下简称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

  二、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新冠参保患者感染早期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新冠患者门急诊费用专项保障。新冠及疑似症状的参保患者,在已开通新冠门诊专项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专项保障目录》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统一确定为70%。《门诊专项保障目录》内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按医保政策规定区分甲、乙类。《门诊专项保障目录》已收录新冠治疗相关药品497种(涉及具体药品代码50115个),医疗服务项目238项,中药饮片892种,后续将实施动态调整。

  三、用药保障

  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将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收录的新冠治疗相关药品以及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配制的新冠治疗相关医疗机构制剂,按上级规定纳入我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符合规定的新冠参保患者住院时使用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仍按以往新冠救治药品甲类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新冠患者在线诊疗和新冠治疗药品挂网

  为了保证新冠患者得到及时治疗,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明确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公布辖区内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临时设立“互联网首诊诊察费”价格项目,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开通新冠治疗药品挂网绿色通道,暂未挂网的新冠治疗药品或已挂网但无法采购的,各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先行线下采购,采购完成7个工作日内向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报备。

  五、关于医保经办服务管理

  新冠患者住院按照国家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门诊专项保障相关费用选择“新冠门诊”医疗类别。新冠参保患者,省内异地就医按照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备案,享受与参保地本地就医同等待遇标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继续落实前期相关资金清算政策,由国家统一组织清算;门诊专项保障异地就医暂采取手工报销模式。明确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

  六、关于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间协调联动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文件要求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冠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冠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