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10-28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附件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说 明
本附件所列禁止措施是现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此汇总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其他禁止性措施,从其规定。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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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管理部门 |
(一)农、林、牧、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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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农业农村部 |
2 |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自然资源部 |
3 |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自然资源部 |
4 |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部 |
5 |
禁止开垦草原等活动;禁止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林草局 |
6 |
禁止围湖造田(地)和违规围垦河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部 |
7 |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禁止试验、推广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农业农村部 |
8 |
禁止农业检疫对象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疫区 |
《植物检疫条例》 |
农业农村部 |
9 |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林草局 |
10 |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农业农村部 |
11 |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和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及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禁止使用禁用的农药;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列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中的农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农业农村部 |
12 |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
《土地复垦条例》 |
自然资源部 |
13 |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农业农村部 |
14 |
禁止对重要的渔业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进行围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农业农村部 |
15 |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农业农村部 |
16 |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林草局 |
17 |
禁止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
粮食和储备局 |
18 |
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养殖(江苏) |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
江苏省 |
19 |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放牧(陕西)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
陕西省 |
(二)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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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禁止生产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未取得登记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部 |
21 |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22 |
在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发展改革委 |
23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24 |
禁止违规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市场监管总局 |
25 |
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 |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
生态环境部 |
26 |
严禁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新增产能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 |
生态环境部 |
27 |
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外,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药监局 |
28 |
禁止指定区域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各地区) |
按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及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规定执行 |
各地区 |
(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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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发展改革委 |
30 |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31 |
★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自备电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 |
发展改革委 |
32 |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禁止销售、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市场监管总局 |
33 |
禁止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燃料的供热设施(吉林、广东) |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吉林省 |
(四)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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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自然资源部 |
35 |
禁止在临时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自然资源部 |
36 |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自然资源部 |
37 |
禁止在依法确定为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和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自然资源部 |
38 |
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军事国防项目、防灾减灾等涉及民生的公益项目外,禁止在海岸退缩线与海岸线之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7号) |
自然资源部 |
39 |
禁止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自然资源部 |
40 |
禁止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北京)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北京市 |
41 |
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北京)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北京市 |
(五)批发和零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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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货物,或者属于临时禁止进口或出口的货物,禁止进口或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商务部 |
43 |
禁止从事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加工贸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商务部 |
44 |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列明的禁止进口技术,禁止进口;《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列明的禁止出口技术,禁止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商务部 |
45 |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药监局 |
46 |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在动物诊疗场所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北京) |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
北京市 |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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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禁止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交通运输部 |
48 |
禁止利用内河封闭水域等内河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交通运输部 |
49 |
★禁止非政府指定机构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民航局 |
50 |
禁止快递企业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禁止快递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禁止普通邮政、快递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邮政局 |
(七)金融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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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银保监会 |
52 |
禁止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
人民银行 |
(八)住宿和餐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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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54 |
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
林草局 |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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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占用、混同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国家人防办 |
56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57 |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监会 |
58 |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市场监管总局 |
59 |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
60 |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未经评估核准,不得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
61 |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
62 |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
63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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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气象局 |
65 |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
自然资源部 |
66 |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水利部 |
67 |
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地震局 |
68 |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农林业动植物疫情、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及灾情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农业农村部 |
69 |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林草局 |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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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进行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71 |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部 |
72 |
禁止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水利部 |
73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74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75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76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77 |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78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生产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自然资源部 |
79 |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生态环境部 |
80 |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生态环境部 |
81 |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生态环境部 |
82 |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83 |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的各类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水利部 |
84 |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85 |
禁止从事影响或破坏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活动;禁止进行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有关行为 |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86 |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 |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
生态环境部 |
87 |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部 |
88 |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部 |
89 |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部 |
90 |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部 |
91 |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水利部 |
92 |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部 |
93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94 |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95 |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96 |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实施各种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生态环境部 |
97 |
禁止在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预留区实施改变区内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活动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
生态环境部 |
98 |
禁止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实施围填海、采挖海砂、新增入海陆源工业直排口,以及其他可能对典型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控制海洋生态红线区内河流入海污染物排放,控制渔业养殖规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
生态环境部 |
99 |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
水利部 |
100 |
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自然资源部 |
101 |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林草局 |
102 |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的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林草局 |
103 |
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生态环境部 |
104 |
禁止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自然资源部 |
105 |
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自然资源部 |
106 |
禁止实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施工、作业或其他行为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广电总局 |
107 |
禁止破坏、危害海岛军事设施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自然资源部 |
108 |
禁止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兴建涉外项目,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在未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外围邻近地带兴建涉外项目,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国家人防办 |
109 |
禁止在水域军事禁区内建设、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国家人防办 |
110 |
禁止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自然资源部 |
111 |
禁止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国家人防办 |
112 |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过境转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113 |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114 |
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 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
生态环境部 |
115 |
禁止冲滩拆解船舶 |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
生态环境部 |
116 |
禁止来自重大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海关总署 |
117 |
禁止来自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非法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动物尸体进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海关总署 |
118 |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农业农村部 |
119 |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林草局 |
120 |
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 |
|
林草局 |
121 |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农业农村部 |
122 |
禁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6〕103号) |
林草局 |
123 |
禁止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出境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自然资源部 |
124 |
禁止新建或投产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节水标准的项目和生产工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发展改革委 |
125 |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节水标准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发展改革委 |
126 |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127 |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128 |
禁止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广东)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广东省 |
129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广东) |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广东省 |
130 |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石棉物质的建筑材料(广东) |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广东省 |
131 |
禁止猎捕、买卖青蛙(河北)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河北省 |
132 |
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以及含磷洗涤用品和一次性木筷(西藏) |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
西藏自治区 |
(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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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禁止除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私自收留抚养孤儿、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落的儿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
民政部 |
134 |
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封建迷信的殡葬设备、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
《殡葬管理条例》 |
民政部 |
135 |
禁止开发冰川(西藏) |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西藏自治区 |
(十三)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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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禁止开展违反中国法律,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教育对外交流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教育部 |
137 |
禁止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和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教育部 |
138 |
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
教育部 |
139 |
禁止民办园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禁止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禁止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
教育部 |
140 |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
教育部 |
(十四)卫生和社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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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卫生健康委 |
142 |
禁止非政府组织设置一般血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卫生健康委 |
(十五)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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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严禁向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出卖、赠送属于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档案局 |
144 |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档案局 |
145 |
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文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文物局 |
146 |
禁止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禁止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文物局 |
147 |
禁止文物收藏单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文物局 |
148 |
禁止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和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禁止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和设立文物商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文物局 |
149 |
禁止从事色情业、赌博业和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公安部 |
150 |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 |
广电总局 |
151 |
禁止商业资本介入宗教;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
《宗教事务条例》 |
宗教局 |
152 |
禁止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安徽) |
《安徽省旅游条例》 |
安徽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