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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岭市“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的通知

来源:铁岭市民政局 时间:2024-08-12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残疾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辽宁省“精康融合行动”方案> (2023-2025)的通知》(辽民发[2023]31号)文件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残联联合制定了《铁岭市“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铁岭市民政局  铁岭市财政局

  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铁岭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0月27日

  铁岭市“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精神障碍人员”的重要讲话要求,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质量和水平,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基本康复服务,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残疾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辽宁省“精康融合行动”方案> (2023-2025)的通知》(辽民发[2023]31号)文件要求,现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全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融合行动(以下简称“精康融合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民政民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精神障碍人员”重要要求,以促进患者回归和融入社会、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及社会总负担为目标,增强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切实兜住兜准兜好民生底线,实现社会治理的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注重示范带头。顺应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坚持示范带动,聚焦提高服务可及性、实施精准度,注重典型经验的培养和推广,带动科学布局布点,在稳中求进主基调要求止,做到敢闯、敢干、敢创新。

  --注重形成合力。坚持体系建设和系统化发展,打破政策壁垒、数据壁垒,联通信息孤岛、人才资源,形成政策合力,构建分类指导、城乡统筹、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均衡发展。

  --注重持续发展。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聚焦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用心用力用情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引导多方资源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可持续发展。

  --注重安全发展。强化底线思维,处理好精康融合行动与风险防范的关系,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到为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的各项工作中,做到安全为了服务,服务必须安全。

  (三)工作目标

  通过3年时间的努力,基本形成康复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服务项目贴近患者实际,服务方法灵活多样,服务空档有效补充,转介机制顺畅可控,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到2023年底,全市50%以上的县(市、区)能够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达到30%以上;到2024年底,全市65%以上的县(市、区)能够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达到45%以上;到2025年底,全市80%以上的县(市、区)能够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达到6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全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布局优化行动。

  1.科学规划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1)结合市级“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区要充分开展需求调研,针对本地人员数量、群众期盼、地域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将服务举措、服务方法、责任部门等连同实施计划一同报送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3年11月

  (2)对本地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和服务现状进行摸排,做到机构数量摸清、机构性质摸清、服务能力摸清、人才质量摸清、服务意愿摸清,填报《全市精康服务机构及人才基本情况统计表》,完善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精康摸底调查模块”相关数据。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市本级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中心,与市局共同做好指导、调研、培训、评估及典型推广等工作,同时发挥以点带面、示范引领、转介安置等功能,形成“1个市级中心+N个县区站点”的服务架构。探索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作为资金扶持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

  2.筑牢基层服务网络。

  (4)根据日间照料和居家支持等不同功能要求,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场所面积、承载能力、设施设备、个性需求和人才配置等标准化建设,做到实用、够用、耐用,机构运行、服务规程、人员管理等实现制度化。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3.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城乡一体化发展。

  (5)拓展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辐射范围,充分发挥技术指导作用,定点××医疗机构为市级技术指导对接点,帮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为重点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直接服务。

  责任部门:市、县级卫健、民政、残联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

  (二)畅通精神障碍治疗与康复双向转介行动。

  4.改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转介信息服务。

  (6)各县(市)区做好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及往复服务对象需求信息的收集、整合,依托国家严重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转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为康复服务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转介服务。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5.建立完备的转介登记机制。

  (7)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出院康复评估、门诊就诊诊断评估,为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对于有社区康复需求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患者及监护人同意后,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上传转介信息。

  责任部门:市、县级卫健、民政、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8)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可通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的社会工作者自愿提出社区康复申请,在属地机构直接享受康复服务。本地不具备条件的,由社会工作者审核评估康复需求后在全国转介信息平台登记。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9)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人员发现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需求时,可以通过相关机构、网络等适当渠道向全国转介信息平台提出登记申请,由社会工作者审核评估康复需求后给予登记并转介。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6.完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康复转介机制

  (10)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定期点击、浏览、下载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分派、转送的信息和数据,受领导康复服务任务。在开展康复服务前,应与康复对象及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服务协议、服务方式及服务效果评价等基本信息。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11)因机构服务条件所限,不能及时为患者提供服务,需要患者等候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在康复转介前再次审核申请人意愿和患者实际情况,对服务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出具康复意见。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12)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及时掌握康复服务对象的动态,对患者离开本地的,原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将患者信息推送至其新居住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对其开展康复服务。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13)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康复对象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通过所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快速转介。

  责任部门:市、县级卫健、民政、残联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7.建立完善社区康复服务后转介机制。

  (14)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康复对象的康复效果、疾病状态、生活自理能力、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开展转介评估,按照不同需求进行推荐就业或公益性庇护性就业、申请其他类型社区康复服务、返回社区居住等转介服务,并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后转介情况向全国转介信息平台登记结案。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残联、卫健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15)市级将探索制定推行康复评估、后转介评估、知情同意、服务协议等方面的标准、程序和示范文本,规范服务转介及签约履约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使用电子协议。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提升行动

  8.统筹利用各类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

  (16)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中心(站)开展服务的内容及形式、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业务培训、行业标准与法规制定等开展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表彰、激励及政策扶持参考范围。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

  9.加快培育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多元市场主体

  (17)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全市将培育至少1家以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主,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社会影响大的品牌化精神康复社会服务机构。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10.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内容

  (18)推进开展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等基础服务内容。根据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不同年龄段康复对象的特殊需求和特点,探索开展个性化的康复服务内容。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11.推进康复服务形式多样化

  (19)发挥社会工作者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员的创造性和自主性,大力推行个案管理、小组工作等精准康复服务形式。增强服务的可及性、灵活性、个性化。严格保护服务对象隐私,保障数据信息安全,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四)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动

  12.加强康复服务专业人才挖掘使用

  (20)大力培育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队伍,用好用足精神科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才,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供人力支持。到“精康融合行动”结束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中具有精神卫生、社会工作、心理健康相关专业学历的从业人员应占30%以上。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13.强化康复服务从业人员督导培训

  (21)注重对民政部下发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民发〔2020〕147号)学习和宣传,组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从业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接受岗前培训、集中培训、跟踪督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直接服务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精神障碍康复专业知识培训。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22)探索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理念、评估和转介列入精神科医师和护士培训内容,推动医师+护士+患者+监护人联动机制,实现互为补充、互相促进,达到精神障碍诊疗和康复服务有效衔接。

  责任部门:市、县级卫健、民政、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14.提高康复服务人才保障水平

  (23)对提供服务的人才进行服务效果评价,对服务理念新、患者反应好、康复效果佳、转介接收快的服务人员进行表彰激励。对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优秀人才在职称评定或技能评定上给予倾斜考虑。鼓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五)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可持续发展保障行动

  15.强化政府政策引领推动作用

  (24)各部门和单位要通过统筹现有资源,积极支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在政府购买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才引进和培训、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社会资本与中小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组织有序对接。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16.引导社会资金筹集和使用

  (25)注重发挥第三次分配调节作用,鼓励爱心企业、慈善组织、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捐赠,支持符合条件且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六)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支撑体系优化行动

  17.建立服务记录和监管制度

  (26)引导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采取信息化、电子化方式记录服务过程,作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依据。市局将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公众号等方式,为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提供监督渠道,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改进服务。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18.加强标准化建设和价格监管

  (27)加强精神卫生领域有关国家标准的实施推广,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标准体系。鼓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制定行业道德服务规范和服务制度,指导机构做好服务项目备案。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28)大力扶持培育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行业组织发展,为服务机构学习先进地区及先进经验提供便利条件,促进行业自律和组织地区间交流,树立标准化服务典型。

  责任部门:市、县级民政、卫健、残联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19.发挥正面宣传和社区支持作用

  (29)通过社区精神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公益广告等方式,引导社区居民接纳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融入服务,推动其参加社区活动,构建社区关系网络,让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回归家庭和参与社会活动。

  责任部门:市、县级残联、民政、卫健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全市“精康融合行动”联席会议机制,市民政局局长任召集人,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等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联席会议机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精康融合行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整合和集中使用相关部门的资金、政策及设施等资源,确保“精康融合行动”稳妥有序推进实施。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精康融合行动”的工作协调、督导检查;推进精神障碍治疗、康复有机衔接和转介,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广泛开展;指导所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相关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涉及的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社会服务机构情况进行监管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提供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和专业技术人才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衔接;指导医疗机构将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评估情况及建议告知患者及监护人,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实现与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共享。残联组织要积极反映精神残疾人诉求,维护精神残疾人康复权益,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共同推进;对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培训指导,做好推荐就业和公益性庇护性就业转介工作。

  (三)加大政策扶持。各县(市)区要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继续加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职责“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力度。民政部门要发挥好补助扶持资金的最大效能,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给予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落实好我省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免费政策残联组织要在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中,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给予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