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定

来源:铁岭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6日

  关于印发《铁岭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科室:

  《铁岭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铁岭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4日

  铁岭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局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专项规划;

  (二)制定全市农业农村重大改革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对全市农业农村工作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需要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我局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 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协助局长行使决策权。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各科室(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二)局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局长确定;

  (三)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级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局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各科室(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决策的,可以向我局提出决策建议;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科室(单位)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局长指定。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专家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部门协调;

  (五)风险评估(根据需要);

  (六)合法性审查;

  (七)集体讨论;

  (八)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论证报告应当作为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备选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科室(单位)负责组织,市农业农村局作为听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局分管领导组织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多位局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局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局政策法规科或者委托局法律顾问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局党组会议讨论。

  提请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

  第十七条 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局长或者其委托的领导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八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省农业农村厅或市政府的,决策意见通过后,决策承办科室(单位)按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 我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决策执行科室(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要求,明确主管领导、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第二十一条 局分管领导应当了解决策执行科室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局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执行科室(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本局提出。决策执行科室(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报请局领导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单

决策方案(草案)名称

方案(汇报议题)名称...

承办科室

联系人

方案(草案)起草人...

联系电话

起草人联系方式...

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复核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提请合法性审核需报送的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

  二、决策事项涉及的职责权限和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依据;

  三、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说明;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开展第三方民意调查、召开听证会或者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应提供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