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31日
铁岭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序号 | 执法项目类型 | 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 审核重点 |
1 | 行政许可事项 | 撤销行政许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科技教育 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种植业管理科、畜牧产业发展科、动物防疫科、农机产业发展科 | 1.许可承办部门对撤销许可项目审查情况说明; 2.许可承办部门及主管领导意见;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等材料。 |
(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主要事实依据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撤销行政许可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 (四)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
2 | 行政许可事项 | 其他行政许可产生争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 涉及的有关单位 | 1.书面异议材料; 2.许可承办部门对许可项目审查情况说明及决定依据; 3.许可承办部门及主管领导意见;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等材料。 |
(一)程序是否合法; (二)争议事项和问题的事实情况; (三)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
3 | 行政处罚事项 | 责令停产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
涉及的有关单位 |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2.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拟制的行政处罚决定类文书;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等材料。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
4 | 行政处罚事项 | 吊销有关许可证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涉及的有关单位 |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2.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拟制的行政处罚决定类文书;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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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数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涉及的有关单位 |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2.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拟制的行政处罚决定类文书;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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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 涉及的有关单位 |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2.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拟制的行政处罚决定类文书;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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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事项 | 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 涉及的有关单位 |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2.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拟制的行政处罚决定类文书;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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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事项 |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 关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 涉及的有关单位 |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2.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拟制的行政处罚决定类文书;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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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事项 | 法制审核小组认为应当进行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 涉及的有关单位 |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2.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拟制的行政处罚决定类文书;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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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强制事项 | 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涉及的有关单位 |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2.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拟制的查封扣押类文书;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等材料。 |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
11 | 行政强制事项 | 法制审核小组认为应当进行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强制决定 | 相关法律法规 | 涉及的有关单位 |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2.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拟制的查封扣押类文书;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