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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保用工促就业引人才政策清单

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人社局 时间:2024-08-15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

  一、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对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

  政策期限及政策标准: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

  办理部门: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市、县(市)区税务局

  二、支持企业开展就业见习

  1.享受对象:开展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申请条件: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见习期限为3-12个月。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标准为3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

  2.享受对象:开展就业见习的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

  申请条件:见习单位吸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1000元/人月的基本生活费。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见习期限为3个月。见习补贴包含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标准为150元/人月。对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20%的见习补贴。

  申请要件: 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明细帐(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同时享受下列支持政策: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的,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支持企业用工政策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

  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

  享受对象:毕业离校3年内未就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学年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均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

  申请条件:定点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组织开展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证书后,可由培训机构申领培训补贴。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对参加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为3-6个月,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申请要件: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培训登记表》等。

  四、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补助

  支持对象:

  我市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能源、原材料等领域重点企业。

  申领条件:

  (一)2022年11月1日(含)以后,企业与高层次人才(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或拥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二)2022年11月1日(含)以后,高层次人才在我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包括社保关系由外市转入我市)。

  (三)高层次人才在我市企业工作满 1 年以上。

  补助标准和期限:

  按照企业实际年支付人才薪酬的 30%给予一次性补助。

  申领要件:

  《申请表》、劳动合同、年支付人才薪酬凭证、博士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或职称证复印件。

  五、“青年人才”普惠制生活补贴

  支持对象:

  1.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单位)引进的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专科毕业生;省委选调生。

  2.我市生产加工型企业。

  申领条件:

  (一)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

  1.2023年1月1日(含)以后,企事业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2.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高校毕业生须为毕业两年内。

  3.2023年1月1日(含)以后,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包括社保关系由外市转入我市)。

  4.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

  (二)企业用工补助

  1.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我市生产加工型企业招聘产业工人(年龄不超过30周岁),企业与产业工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为生产加工型企业招聘产业工人)。

  2.产业工人在我市首次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包括社保关系由外市转入我市)。

  3.产业工人在我市企业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

  4.符合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和安居保障补贴的,不再享受企业用工补助。

  补助标准和期限:

  (一)博士2万元/年、硕士和“双一流”本科1万元/年、本科生2000元/年、大专生1000元/年,生活补贴发放期限为3年。

  (二)按照企业新入职产业工人数量,补助标准1000元/年/人,补助期限3年。

  申领要件:

  (一)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

  (二)企业用工补助:《申请表》、产业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

  六、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企业和社会组织

  申请条件: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政策期限及政策标准: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申请要件: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帐户。

  七、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享受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

  申请条件: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申请要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招用员工前要求员工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交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企业向营业执照“住所”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信用代码证、代办人身份证及企业出具的代办介绍信、补贴年度工资表、《铁岭市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铁岭市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

  八、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劳动者在本市登记注册,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吸纳一定数量劳动者,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公有制企业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申请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申请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时,经营实体工商注册登记5年以内。

  政策期限及政策标准: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劳动者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五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申请要件:符合条件且处在正常经营状态下的创业带头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认定其为创业带头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填写《铁岭市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创业带头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就业创业证、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或用工备案表、工资支付凭证、补贴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缴纳社会保险申报单等材料。

  ●引人才助创业政策

  “青年人才”安居保障补助

  支持对象: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单位)引进的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专科毕业生。

  申领条件:

  (一)住房补贴

  1.2023年1月1日(含)以后,企事业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2.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高校毕业生须为毕业两年内。

  3.2023年1月1日(含)以后,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包括社保关系由外市转入我市)。

  4.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

  5.在本市无住房。

  (二)购房补助

  1.2023年1月1日(含)以后,企事业单位与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博士、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2.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博士、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生须为毕业两年内。

  3.2023年1月1日(含)以后,博士、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在我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包括社保关系由外市转入我市)。

  4.博士、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

  5.2023年1月1日(含)以后,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并需履行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 5 年以上约定、5 年内不能处置产权。

  补助标准:

  (一)住房补贴

  博士5000元/年、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生2000元/年、本科生1000元/年、大专生500元/年。提供3年免租人才公寓或发放保障期为36个月的住房补贴。

  (二)购房补助

  博士、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分别给予一次性7万元、5万元和3万元购房补助。

  申领要件:

  (一)住房补贴:《申请表》、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在本市无住房承诺书。

  (二)购房补助:《申请表》、《承诺书》、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购房证明。

  十、免费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享受对象:1.贫困家庭子女;2.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6.脱贫劳动力等。

  申请条件:对上述人员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培训补贴直补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按照《铁岭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目录》(铁市人社发〔2019〕93号)、《铁岭市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专项能力类)专业指导目录》(铁市人社发〔2019〕110号)、《铁岭市第二批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专项能力类)专业指导目录》(铁市人社函〔2021〕142号)及铁岭市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职业(工种)参考目录执行。

  申请要件:

  1、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开班前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开班申请报备表、学员花名册、学员登记表、培训计划等备案材料,经同意后,开展培训。

  2、 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完成全部培训后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审核表、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不少于10次培训视频资料等材料申请培训补贴。

  十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政策期限及政策标准:按实际缴费的6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在享受就业社保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可延长6个月。

  申请要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银行帐户。

  十二、创业场地补贴

  享受对象: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

  申请条件:在铁岭地区登记注册且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政策期限及政策标准:创业场地补贴标准为6000元/年,对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年,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申请要件: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铁岭市创业场地补贴申领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返乡农民工、贫困劳动力除外)、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及经营场所房屋所属证明等。

  十三、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我市域内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

  申请条件: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脱贫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孤儿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政策期限及政策标准:每人1200元。

  申请要件:毕业生所在学校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其相关证明材料等。

  十四、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毕业证书所注日期5年内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省内外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同等适用。

  申请条件:首次在铁岭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30%。

  申请要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成功申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的有效资料、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咨询电话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024-72680070

  失业保险科:024-74832388

  职业能力建设科:024-74849807

  人才开发科:024-74844013

  铁岭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办不成事反映窗口:024-76215798

  就业失业服务科:024-74896899

  就业援助服务科:024-76215713

  创业服务科:024-76215710

  职业培训服务科:024-76215737

  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科:024-76215720

  大学生服务科:024-72688555

  高层次人才服务科:024-72688666

  农民工服务科:024-72688777

  失业保险服务科:024-76215714

  档案服务科:024-76215717(下岗失业)024-74840670(毕业生)

  市人事考试中心:024-74568966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铁岭县:024-78833252

  开原市:024-79687109

  昌图县:024-75824230

  西丰县:024-77814610

  调兵山市:024-76866296

  银州区:024-74829606

  清河区:024-72115117

  开发区:024-72690458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铁岭县:024-74896151

  开原市:024-73600557

  昌图县:024-75812003

  西丰县:024-77814804

  调兵山市:024-76865430

  银州区:024-72888808

  清河区:024-72177054

  开发区:024-72690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