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首例“百吨王”入刑

来源:铁岭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7日

  2024年11月15日,随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法官法槌落下,辽宁省第一起“百吨王”入刑案审理结束,货运车主驾驶人汤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24年10月24日,营口市老边区驾驶人汤某驾驶辽HA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0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大石桥装载铁粉后运输至河北省唐山市。车辆行驶至营口市西市区营盖路与国盛大街交叉路口处被营口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支队沿海产业基地大队交警和交通运输局查获。经车辆称重,车货总重量达111.61吨,超限超载比例127.78%,交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了处罚。

  交管支队法制科在案卷整理中发现,汤某驾驶的辽HAXXXX号车辆曾因超载货物百分之百以上被三次行政处罚过,其行为涉嫌危险作业。

  营口市公安局党委对该案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坚决尽快查办,快侦快破,形成法律震慑”。交管支队与西市公安分局沿海派出所,分兵两路侦办此案。

  一组奔赴河北秦皇岛、辽宁葫芦岛两地调查,固定证据。

  专案组连续奋战,经过大量工作查明:2023年8月10日,驾驶人汤某驾驶辽HA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0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铁粉后行驶至兴城地界时被交警查获。经车辆称重,车货总质量105.48吨,被处以2000元罚款。

  2024年8月3日,驾驶人汤某驾驶辽HA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0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铁粉后行驶至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地界时被交警查获。经车辆称重,车货总质量114.98吨,被处以1500元罚款。

  另一组办案人员,在营口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西市分局统一指挥下,会同西市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会商研判,依据法律规定,一致认为,该起“百吨王”案件可作为营口地区的同类案件提升为辽宁省首例案件移送诉讼。

  11月8日,交管支队以危险作业罪对该起“百吨王”案件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月11日,经交管支队、西市区人民检察院、西市区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该案件系全省交管系统的第一起“百吨王”案形成快速判决。

  11月15日,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某驾驶货运车辆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以上,同时,汤某也系该车辆的车主,在被责令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汤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