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二)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开原市污水处理厂;设备安装产生的少量包装物,运至专用垃圾场;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收集到指定的垃圾箱内,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及设备,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禁止施工。施工期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要求。 (三)落实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油液排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危废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微负压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废电池储存产生的硫酸雾经“微负压收集+干式酸雾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氧割粉尘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有组织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用烷总烃计、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厂区内非用烷总烃计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限值要求。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开原市污水处理厂。 3.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金属类废物及除尘灰(废钢材、废铜铝、发动机等)暂存于金属类废物暂存区(150m²),外售综合利用;非金属类废物(废履带橡胶板、塑料类等)暂于在非金属类废物暂存区(10m²),定期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废旧轮胎暂存于废轮胎暂存区(10m²),外售综合利用;不可利用废物(土屑、废革片等)和废布袋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10m²),定期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废蓄电池、废油液、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电路板及电器元件、废防冻液、废各类滤清器、废油箱及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在危险废物贮存库(15m2),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落实噪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墙体隔声、基础减震、合理平面布置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按照相关规定修订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如你单位与第三方治理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六)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