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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坤宇安顺实业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铁市环不罚〔2025〕 5 号

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8-12

  铁市环不罚〔2025〕5

  当事人名称:辽宁坤宇安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启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10106MAOU77GM3C

  地址:铁岭市铁岭县腰堡镇腰堡村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16日、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5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铁岭县腰堡镇腰堡村的辽宁坤宇安顺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你单位于2024年5月开工建设,2024年6月建设完成投入生产。现建有2台全封闭滚筒式搅拌机,配备布袋除尘器,建有1条浇筑水泥制件生产线,1台0.5吨燃生物质锅炉。4月15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4月16日、28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停产。

  辽宁坤宇安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七大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序号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类别,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暨未按照有关规定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5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及环保设施配套建设情况;

  2.2025年4月15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3.2025年4月16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及环保设施配套建设情况;

  4.2025年4月16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5.2025年4月28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及环保设施配套建设情况;

  6.2025年4月28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7.2025年4月15日、16日、2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8.2025年4月15日,现场调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辽宁坤宇安顺实业有限公司;

  9.2025年4月15日,现场调取辽宁坤宇安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辽宁坤宇安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10.2025年4月16日、28日,现场调取的《辽宁坤宇工资表》(2025年3月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2025年4月),证明你单位实际人员情况;

  11.2025年4月16日、28日,现场调取《2024年利润表》(6-10月)、《2025年利润表》(3-4月),证明你单位2024年、2025年经营情况和实际收入情况;

  12.2025年4月16日,现场调取的项目实际总投资说明及明细表,附设备购买发票、厂房租赁合同,证明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单位建设的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5年5月19日提交听证申请书,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6月6日召开听证会,我局采纳你单位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违法行为类型按照5%判定;违法行为程度按照5%判定;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中持续时间按照15%判定;整改情况中是否及时整改按照3%判定;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中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按照0%判定;裁量要素中经济承受度按照微型企业-15%判定,罚款金额13万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规定,因计算出罚款额低于规定罚款额,按照法条最低罚款额进行处罚,按照法条处20万元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第18项,其他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你单位违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在发现问题后能够及时停止相关行为,且未造成明显的环境污染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于行政处罚。不过,免于处罚并不意味着此行为被认可。生态环境影响深远,关乎大众生活与未来发展。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和办理排污许可证,是确保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最小化的关键环节。你单位此次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该行为已对生态环境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希望你单位能深刻认识错误,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环保意识。日后开展任何建设项目,务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前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待审批通过后再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及时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加强对企业环境管理人员培训,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若再出现类似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