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8-12
铁市环不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坤宇安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启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10106MAOU77GM3C
地址:铁岭市铁岭县腰堡镇腰堡村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16日、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5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铁岭市铁岭县腰堡镇腰堡村的辽宁坤宇安顺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你单位于2024年5月开工建设,2024年6月建设完成投入生产。现建有2台全封闭滚筒式搅拌机,配备布袋除尘器,建有1条浇筑水泥制件生产线,1台0.5吨燃生物质锅炉。4月15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4月16日、28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停产。
辽宁坤宇安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七大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序号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类别,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暨未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5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建成,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未依法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违法事实;
2.2025年4月15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3.2025年4月16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建成,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未依法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违法事实;
4.2025年4月16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5.2025年4月28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建成,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未依法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违法事实;
6.2025年4月28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7.2025年4月15日、16日、2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8.2025年4月15日,现场调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辽宁坤宇安顺实业有限公司;
9.2025年4月15日,现场调取辽宁坤宇安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辽宁坤宇安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10.2025年4月16日、28日,现场调取的《辽宁坤宇工资表》(2025年3月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2025年4月),证明你单位实际人员情况;
11.2025年4月16日、28日,现场调取《2024年利润表》(6-10月)、《2025年利润表》(3-4月),证明你单位2024年、2025年经营情况和实际收入情况;
12.2025年4月16日,现场调取的项目实际总投资说明及明细表,附设备购买发票、厂房租赁合同,证明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单位建设的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5年5月19日提交听证申请书,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6月6日召开听证会,我局采纳你单位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违法行为类型按照8%判定;建设生产情况按照25%判定;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是否配合执法检查按照0%判定;整改情况是否及时整改按照0%判定;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按照0%判定;同时考虑经济承受度按照-15%判定,罚款金额3663.74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规定,因计算出处罚额低于规定罚款额,按照法条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4070.82元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第18项,其他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你单位违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在发现问题后能够及时停止相关行为,且未造成明显的环境污染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于行政处罚。不过,免于处罚并不意味着此行为被认可。生态环境影响深远,关乎大众生活与未来发展。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和办理排污许可证,是确保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最小化的关键环节。你单位此次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该行为已对生态环境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希望你单位能深刻认识错误,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环保意识。日后开展任何建设项目,务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前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待审批通过后再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及时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加强对企业环境管理人员培训,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若再出现类似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