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8-08
铁市环罚〔2025〕36号
当事人名称:铁岭经济开发区鑫营家禽养殖场
经营者:王淑敏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11200MADRFFHB6U
地址: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申家沟社区平房173幢1-1-1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协议、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监测报告(辽铁环监水字(废水)2025J033-021)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环发﹝2023﹞9号)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倍以上的(15.5),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的(15.5%),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全面整改,停止违法行为的(0%),配合检查的(0%),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5.5%)单位规模为微型企业(-15.5%)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