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 TIELING.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辽宁嘉亿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8-08

  铁市环罚〔202535

  当事人名称:辽宁嘉亿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芳源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11202MA0Y75499F

  地址: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地运所村

  我局于202531日、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持有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固体废物沉淀池沉渣的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固体废物排放量增加(新增沥干后炉渣)。应依法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3月1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3月1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025年3月1日在你单位调取的环保沙销售合同6份、2025年3月1日在你单位调取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025年3月1日在你单位调取的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1日在你单位调取的职工工资表、2025年3月1日在你单位调取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2025年3月10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5月13日在铁岭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调取的飞灰填埋场接收沉淀池沉渣的台账记录。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规定。我局于2025617日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6月1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你单位所述理由不符合不予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提出的不予处罚申请事项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环发﹝2023﹞9号)5%(违法行为类型:未对环境造成影响)+10%(两年内违法次数: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0%(是否完成整改:配合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5%(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