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5-27
一、案件简介
2024年9月7日3时,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铁岭市铁岭县某屠宰点突击检查。发现该屠宰点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停用,屠宰废水排入厂区北侧闲置车间内的沉淀池,利用水泵和胶皮管将未经处理的屠宰废水顺东墙下放开凿的窟窿排入厂外泄沟。检测人员当即对该单位未经处理外排的屠宰废水进行样品采集。经化验,该屠宰点排放的废水中,COD超标9.52倍,氨氮超标14.625倍,总氮超标10.2倍,总磷超标36倍。
二、查处情况
该屠宰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责令该生猪屠宰点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采取有效措施,产生的屠宰废水按要求处置,达标排放,并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同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措施。
三、案件启示
通过此案例,反映出部分屠宰企业环保意识薄弱,为寻求经济利益,节省开支,降低短期成本,从而选择偷排以获取非法利润,造成恶性循环。深度思考上述问题,处罚不是目的,畜禽屠宰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同时,重视污染防治,规范畜禽屠宰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构建“法律威慑、技术赋能、社会监督”的全链条体系,强化源头管控,杜绝监管盲区,并持续开展跨省市、跨流域、跨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偷排偷放,加大处罚移送力度,确保河流水质安全。并将环境成本真正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方能实现行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