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5-26
案情简介: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开原市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专业合作社建有养殖圈舍4栋,养殖种类为肉牛,现存栏176头。执法人员发现,该专业合作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产生的畜禽粪污露天堆存于养殖场西侧的空地内,粪污堆存量约80立方米。
查处情况:
该专业合作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裁量,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责令该专业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畜禽养殖场即投入使用的行为拟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案例启示:
养殖业主是污染治理的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污染防治的责任,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不能只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影响,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已进入“法律震慑、科技赋能、产业升级、全民参与”的新阶段,通过严的执法监管和宣传教育等手段,才能切实提升养殖企业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实现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