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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市晓明镇一砖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号

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3-21

  当事人名称/姓名:调兵山市晓明镇一砖厂

  法定代表人:杨永强

  地址/住址: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晓明镇辽河屯村

  我局于202412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0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12月10日调兵山市晓明镇一砖厂正常生产,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分局委托辽宁环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对调兵山市晓明镇一砖厂废气排放口(DA001)进行了采样监测。

  2.2024年12月10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12月10日调兵山市晓明镇一砖厂正常生产,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分局委托辽宁环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对调兵山市晓明镇一砖厂废气排放口(DA001)进行了采样监测。厂长孙志华对采样监测全过程无异议。

  3.2024年12月1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证明12月10日调兵山市晓明镇一砖厂正常生产,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分局委托辽宁环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对调兵山市晓明镇一砖厂废气排放口(DA001)进行了采样监测。

  4.2024年12月12日在辽宁环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调取的监测报告(环宸环监字〔2024〕第251号),证明调兵山市晓明镇一砖厂废气排放口(DA001)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违法事实。

  5.2024年12月10日在调兵山市晓明镇一砖厂处调取的调兵山市晓明镇一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调兵山市晓明镇一砖厂。

  6.2024年12月10日,调兵山市晓明镇一砖厂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厂长孙志华已得到调兵山市晓明镇一砖厂的授权委托。

  7.调兵山市晓明镇一砖厂提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证明企业现有员工17人,属于微型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120日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序号1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的(8%),污染物超标一倍以内的(3%),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配合检查的(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经济承受能力基准表企业类型为微型(-15.5%)。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5.5%+8%+3%+5%+0%+0%)×100万元=0.5万元,裁量得出具体金额低于处罚下限,按照处罚下限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5312